不管在电子商务领域,还是在传统商业贸易中,都有各种各样的格式条款。由于格式条款的订立与生效规则特殊,因此,《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明文规定了格式合同(条款)的成立、解释和效力,并对格式条款的履行做出了额外的限制。
格式条款是一种标准化、定型化的合同条款,具有合同条款的一般特征,在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以及《海商法》中均有相关规定。
格式条款作为合同条款一部或全部,本身具有效力判断的问题。合同法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即具有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此外格式条款中如果存在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无效。
1、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因为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如何解释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