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付 格式解释条款难为凭 法院判赔
更新时间:2019-07-09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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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合同的格式解释条款能否成为保险公司开脱保险责任并拒赔的理由?近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生林医疗保险金2050元,明确回答了以上问题。2005
保险合同的格式解释条款能否成为
保险公司开脱保险责任并拒赔的理由?近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中国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 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生林医疗保险金2050元,明确回答了以上问题。 2005
保险合同的条款能否成为保险公司开脱保险责任并拒赔的理由?近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付保险金。双方为此诉之法院,王向法院提供了住院医疗的相应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生林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盖有医院公章又有主治医生签名且与原告缴纳的医药费均为住院费发票相印证,足以证明原告为住院治疗的事实;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解释条款为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一审法院未采纳人寿保险公司的格式解释条款,对是否“住院”作出了对原告王生林有利的解释,并按保险条款的约定对保险金进行计算后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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