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从上可见法律对合同的规定和要求也是在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而在现实生活中合同都形成部门、行业、区域的相对固定的建设项目,双方的签证和工作单会有数千份、几大箱子,而这些都是决算的依据,缺一不可。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因手续和单证不齐而丢了工程量,甚至对方的人事变动,项目负责人的更换,而影响到工程量的认可。
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必须做好两件事,一件是合同、协议、验收、单证的完善,第二协调好与发包方的合作关系,二者缺一不可。
建设工程合同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工程决算,只有完成了工程决算,前面所有的资料手续、合同、协议、单证都成为了补充证据,无此过程资料就是全面的证据,如果一旦发生纠纷,律师和法官面对的将是成千上万的单证,整理质证、认定过程,就是有了评估仍然是名免不了要在具体的单证上费口舌。
工程建设合同一般问题不会出现在合同上,问题都出现在过程中,没有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工程类合同的风险隐患会防不胜防。
以上是本人工程对在实践工作中,对遇到的有关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的总结。当然各类合同都有自身的特点,律师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善于发现其中的特点和规律,找到各类合同的关键性的条款和环节,也就是所谓的“牛鼻子”,把握好一个环节或过程其它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