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生产、交易以及人们的生活消费等无不是通过合同实现的。格式合同因其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
(一)价值冲突之表现
1.格式合同对契约自由的背离
格式合同赖以产生的法理基础是契约自由。按照传统观点,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协商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基础。格式合同的出现却使现实的差距拉的很远,这主要是因为:
首先,合同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的悬殊造成了当事人“自愿”的虚假性。“无奈的自愿”是在一种无形的压力下不得已做出的决定,从表面上看,这也是自愿的,但是否是真正的意思表示就值得思考了。[5]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被一个手拿格式合同的医生挡在门口并问他是否愿意接受合同条件时,病人的回答的肯定性是可想而知的。单从表面看,这种接受也是自愿的,但却是扭曲的自愿。这时候,“契约即正义”的正确性也打大折扣了。[6]
其次,格式合同的出现剥夺了当事人一方进行协商的权利。古典契约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任何人不得被未经其同意的义务所约束”。但是,如果企业借助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拒绝任何人对其事先拟好的定式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变时,实际上剥夺了相对人与之协商的权利。这是是否存在真实的同意呢?虽然谁也不能强迫我去坐火车旅行,但是如果我想坐火车,就必须遵守铁路局强加给我的条款与条件。我不能就车票的购买地点、价格、晚点的补偿等内容与之协商。
2.格式合同与契约正义的冲突
从格式合同的产生沿革来看,它生成于多年商业贸易惯例的积垫。它的出现使交易谈判的内容相对固定化,减少了一对一式谈判的风险和磨擦,降低了交易成本,其经济学上的效率与效益之双赢是不容低估的。但是从19世纪末开始,人类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与消费者已不再是平等关系,而是处于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当初平等地磋商、谈判、讨价还价已不复存在,个体的趋利性以及法律的漏洞使得拟定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凭借其优势地位,任意掠夺对方的利益,而对方当事人却只能被动地接受伤害。主体间的经济实力造成的地位不平等,标志着古典契约公平正义天平的倾斜。
(二)价值冲突之成因
格式合同价值冲突根源于古典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以自由主义经济为其经济理论的根据,“契约即公正”在人们思维中如方程式般严密,如公理般不可动摇。法律的惟一崇高使命就是捍卫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
然而,契约理论所谓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不过是理论上假定,当这种假定适用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时,就会发现绝对对等的情形是不存在的。正如英国学者阿蒂亚在谈到英国古典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时指出:“古典的‘契约自由’很少注意到缔约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古典的契约自由原则的缺陷在于它忽略了以下两点:第一,具有法律上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在经济地位上存在着事实的不平等;第二,基于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所谓自由缔约的结果可能是不公正的。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忽视实质上不平等,往往会导致不公正的出现。
格式合同恰恰是利用了契约自由原则的这一弊端,假借契约自由之名,大肆地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格式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经济地位上却具有明显的不平衡性。格式合同的制定方一般都是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社会某一行业居于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垄断地位,而相对方则完全处于附从的地位,他们多是公用行业的个人消费者。进而使格式合同成为强者压制弱者的工具,使“契约即公正”的古老信条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page]
(三)格式合同的价值取向
格式合同自其产生之日就存在效率与公平、效益与正义的矛盾。格式合同简化交易过程,维护了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同时,也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法的诸价值发生冲突时,就涉及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在现代合同自由理论下,面对格式合同中效率与公平,效益与正义的冲突,我们必须选择合同的公平与正义。因为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公平与正义才是法的最高价值。离开公平正义的效率是片面的,是不合理的。牺牲公平与正义所创造的效率与效益,是经不起推敲的。最多只能是漂浮在海面上的冰山,是太阳升起前的肥皂泡。[8]在格式合同中维护公平和正义是首要目标,要在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上达到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