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更新时间:2019-07-08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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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最早系统提出的,现已为大陆法系普遍接受。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事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最早系统提出的,现已为大陆法系普遍接受。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事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我国《民法通则》和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这次统一合同法正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以保障诚信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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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恶意磋商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