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第一 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第二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第三 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第四 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是否显失公平,以下几点可作为判断标准:
1、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
2、显失公平的事实须存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
3、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双方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动,危害交易安全;
4、主张适用的一方因不适用而遭受的损失,一般要远大于适用时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2.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情势变更出现后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适用时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还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虽有权主张,但由法官或仲裁机构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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