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自由自主地决定合同事项,而不受他人的任何干涉。合同自由原则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反映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我国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这一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确认。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条款和选择合同方式自由、变更和终止合同自由。
2、合同神圣原则
在现代社会,合同神圣原则不仅是承认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效力的要求,而且也是贯彻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信用和交易秩序的要求。因此,各国法上普遍确认了合同神圣的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合同正义原则
合同正义原则,指当事人在订约、履行中,应合理分配权利、义务、责任,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合同正义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该条就是要求实现合同正义,贯彻正义原则。
正义包含公平但不限于公平,正义还包含公正、正当、平等的要求,体现着人类所求的一种价值目标。在合同正义包括个别正义与一般正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合同的个别正义表现为具体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所能得到的正义,例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对等、合同风险的分担规则的合理设计等,就属于个别正义的范围。
合同的一般正义表现为一般人所能得到的正义,例如合同法承认强制缔约就属于实现合同的一般正义。合同的的形式正义表现为在合同法上赋予当事人以平等的缔约权,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其经济势力、社会地位及行政权力不同而有所差异,如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面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这一平等原则也就是确认合同的形式正义。合同法的的实质正义表现为合同法保证当事人的真意的实现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公平,对违背当事人的真意或者合同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合同给予否定性评价。
4、合同效益原则
合同效益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取得最理想的经济效益,满足其最佳利益需求。合同效益原则是由合同本质所决定的。合同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自愿交易的法律工具。
(1)鼓励交易和促成交易。因为通过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同进行是最有效益的,所以合同法规范应当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各种方便,并尽可能维系合同的效力。例如,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以不要式为原则,即使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若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2)保障合同的履行,以实现交易。只有使合同得到履行,交易目的才能实现。例如,合同的保全、担保,就是为了保障合同履行而设计的;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可以避免当事人因对方不能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失。
(3)以效益为衡量行为合理性的标准。无论是合同的订立、履行,还是在违约后的救济上,都以是否有效益为衡量的标准。例如,在合同订立时,允许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和违约损害赔偿条款、合同争议的解决条款等,以使当事人事先就明确某种行为的后果,以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适当的有效益的安排。
网友: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遵循什么原则?
律师: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诚实信用等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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