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制定价格推行时限承诺制的必要性

更新时间:2019-07-07 05: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笔者在市级物价部门从事价格法制工作多年,切身感受到自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实施后,市、县两级基层物价部门的价格法制建设不断发展、深化,体现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化的成本监审、专家论证

  笔者在市级物价部门从事价格法制工作多年,切身感受到自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实施后,市、县两级基层物价部门的价格法制建设不断发展、深化,体现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化的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集体审定和价格公告等项制度得以建立、健全和完善。但在笔者工作的区域范围内,与实施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相比较,物价部门还存在一个显著的薄弱点,那就是办理价格建议人建议的定价或调价项目的过程无明确时限承诺。这一现状在一定程度上给基层物价部门依法行政带来负面影响。下面,试对这一问题的产生、影响、推行时限承诺制的必要性以及物价部门如何实施时限承诺制作一分析与论证。

  一、问题的由来

  (一)源于法律认知的错位。由于价格行政管理工作不同于行政许可的特殊性,物价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被定性为不属行政许可。因而有人认为物价部门定价行为不受《行政许可法》约束,不实行定价时限承诺制理所当然。此种看法否定了《行政许可法》中的服务时限承诺制是普遍适用于包括依建议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在内的一般行政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而这一普遍适用准则就体现在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举措中。

  (二)源于制度的缺失。《价格法》颁行后,国家发改委以44号令颁行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在全国范围内对政府制定价格的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湖北至今尚无一部全省统一、包括全部程序和所有行为方式在内的政府制定价格实施细则,市、县基层物价部门或有定价制度,但在定价时限承诺这一具体工作上,省级既无要求和监督,基层制度中也就无规定。

  (三)源于定价中的实际问题。除物价部门部分工作人员的效率观念和责任意识外,来自价格执行人的相应配合不到位也是定价时限承诺制难以推行的缘由之一。如实行成本监审无疑大大提高了定价科学性,但严谨规范的成本监审制度要求价格执行人提供全套监审资料。而在诸多定价项目中,一些内部财务、成本管理较差的经营者,出于多种原因或拖延、或做假、甚至根本就不提交相关资料。此类复杂的现实问题,尚无有效的应对之策,定价时限承诺制只好暂且搁置。

  (四)源于以往习惯了的定价模式。部分经历过依法行政以前定价工作的人员,习惯于那时无拘无束、简单省事的工作模式,嫌依法行政要求的工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文书格式化和档案标准化太繁琐,特别不愿在定价时限上行为受制。主观思想上有所抵触,定价时限也就难以推行。

  二、问题的影响

  基层物价部门办理价格建议人建议的定价项目不实行承办时限承诺制,与国家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相背离,由此产生的影响无疑都是不利于物价部门的负面影响,其主要之点有四:

  (一)影响物价部门依法行政的社会形象。笔者曾经面对来自社会公众的质疑、来自地方政府的质询和来自法律工作者的质证:物价部门定价无时限约束的法律依据何在?经营者合法合理的价格建议在时效上如何保障?如果说《行政许可法》对物价部门无约束力,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物价部门是否应该执行?从中可见社会的不理解和地方政府的不认同。

  (二)影响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新的商品或服务靠新定价方能正式进入市场运营,成本或市场供求变化的压力也靠及时调价得以疏导与排解。对此,价格决定的延误或迟缓就意味着经营者的损失,其损失度与价格决定延误迟缓度成正比。如某新建学校在当年暑假前向物价部门提出定价建议,并要求在当年秋季开学时执行。但物价部门迟至秋季开学后还未作出定价决定。此类问题在基层物价部门虽属少数个例,但代表着一种现象,一种潜在的隐患。

  (三)影响定价机关有可能负相应法律责任。如上所例,秋季开学后,定价机关无论是同意或是不同意校方的价格建议,都处于既尴尬、又被动的两难境地。同意吧,定价决定显属无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溯及既往。不同意吧,且定价机关事先未采取合法规避法律责任的有效措施,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校方如主张损失赔偿权利,定价机关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影响物价部门依法行政整体水平。近几年间,笔者多次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各行政执法部门间的依法行政检查、考评、观摩与交流活动,了解到各行政许可机关、行政审批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已普遍实行规范化的行政服务时限承诺制。而物价部门尚未推行这一制度,由此影响到基层物价部门依法行政整体水平在政府各部门间的排序。

  三、推行定价时限承诺制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的需要。这一需要来自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纲要、意见和实施办法,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必须明确具体的服务时限承诺;第二层次是国家发改委44号令第四条明确表述“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定价时限承诺制就是对这一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三层次是《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消费者、经营者提出的调价建议,应当在收到建议后十日内予以答复”。虽说此地方法规这一具体规定较现实有一定缺陷,但在未修改生效前,它仍具法律效力。

  (二)是物价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物价工作,就应在价格方案、价格水平、价格效果和定价工作方式等全过程均具科学性。如此,物价工作不仅能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合谐发展,物价工作自身也能科学发展。但若不实行定价时限承诺制,最起码很难说价格行政服务效率观念和服务效率方式是科学的。

  四、实施定价时限承诺制的方式方法

  在依建议办理的定价过程中推行时限承诺制,最规范、最有效的模式是借鉴行政许可服务时限承诺形式,建立价格建议受理制度。注意,建立这一制度必须把握好三个重要原则,一是尊重和保障价格建议人的相关合法权益;二是预先合法规避法律责任;三是操作规范化。笔者借鉴行政许可受理方式,结合基层物价工作实际,构思出如下依建议办理定价的价格建议受理制度(程序)基本框架,供基层物价部门参考。[page]

  (一)将价格建议人必须提交的文书(包括样本)、证件、依据和资料以及注意事项等,在物价部门电子政务网站上常年公示;

  (二)物价部门受理机构审查价格建议有效性;

  (三)经审查属有效建议的,受理机构征询各相关承办机构承办时限意见后,向建议人填发并送达《价格建议受理通知书》,书中明确承诺办理时限并说明需时理由;

  (四)经审查缺少资料的,由受理机构向建议人填发并送达《补交定价资料告知书》,书中列明须补交资料的名称、补交时限及违限责任。其间可催办。如价格建议人无正当理由违限,其建议无效,由定价机关下达不予定(调)价的决定文书送达价格建议人;

  (五)经审查,不属物价部门法定职责管理范围和按定价权限及办法应由下级物价部门定价或转呈报的价格建议,受理机构向建议人填发并送达《价格建议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及正确的解决途径;

  (六)有效价格建议受理后承办中,定价机关监督机构要加强中期督办与协调。如因预料外的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致有可能违限,应在届限前及时发出说明书,与建议人沟通;

  (七)定价或调价决定因客观情况必须延至建议人建议的执行时间后下达并执行的,定价机关可视具体情况或必要程度决定在建议人必须的执行时间前下达临时价格,以避免定价决定滞后影响经营者合法正常经营及损失;

  (八)除非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否则,行政决定生效时间一般不得溯及既往;

  (九)定价时限承诺制必须辅之于严格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方可落实到位。(作者系荆州市物价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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