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在07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我父亲承诺将他名下的房产权自愿放弃给我妹妹,我和我妹妹判给我父亲抚养,所以费用由我父亲一人承担,但其实所有费用全由我母亲承担,现在房子拆迁,他反悔把房子给我妹妹,目的就是为了钱。但房子之前的产权人是我外公,在2003年12月把部分产权分户给了我父亲,我母亲在离婚时什么要求都没有提出,只是提出把原本属于我母亲家的房产收回,我父亲当时也在离婚协议上面自愿放弃产权给我妹妹,请问大家,我父亲现在反悔当时离婚协议上所承诺的,受不受法律保护??
问题补充:
但是产权人并没有变更为我妹妹的名字
离婚协议,受法律保护,议签订后的一年内,超过一年提出,法院不予受理,按离婚协议执行。产权人并没有过户你妹妹的名字就很麻烦了。只有起诉要不办不好。
当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时,需要申请执行的协议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他们的离婚协议中所争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根据法院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简单来说,如果协议离婚的一方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不予执行,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双方的法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认真履行;(2)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如有变更或撤销的意见,双方不能重新达成合意时,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会受理的;(3)提起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必须在协议签订后的一年内,超过一年提出,法院不予受理:(4)提起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会遭到法院的驳回。“显失公平”不是法院变更或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