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承诺会逾期的承诺,即此种逾期是由受要约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它有两种情况:一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也超过了承诺期限;二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该承诺就不可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第一种情况,我们认为,对第二种情况的处理应与第一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