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定金这两种债权性的担保方式和抵押、质押、留置这三种物权性的担保方式。那么这五种担保方式是否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呢?《担保法解释》第2条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即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入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而不包括定金和留置这两种方式。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中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所以,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既可以是保证人,也可以是抵押人,还可以是出质人。反担保方式包括下列三种。
一、保证反担保
保证反担保又称信用反担保,是保证担保方式在反担保中的适用,即债务人之外的保证人与本担保人约定,当本担保人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人不向其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向本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保证反担保是实践中较常采用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比如甲要向银行贷款,找到乙为其作保证;乙告诉甲可以为其保证,但为了降低风险,要求甲再找一个保证人丁,在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甲和丁求偿。这就是典型的保证反担保。
二、抵押反担保
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其他人不移转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本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本担保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要向银行贷款,找到乙为其作保证;乙告诉甲可以为其保证,但为了降低风险,要求甲将他所有的厂房为其作担保,在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拍卖甲的厂房并优先受偿。
三、质押反担保
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其他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移交本担保人占有或办理出质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本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本担保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要向银行贷款,找到乙为其作保证;乙告诉甲可以为其保证,但为了降低风险,要求甲将他所有的一块价值较高的钻石交给他,在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拍卖甲的钻石并优先受偿。
通过分析可以看到,反担保的方式只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反担保人则既可以由债务人充任(保证反担保除外),也可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任。
综上所述,反担保方式包括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属于反担保方式。反担保人则既可以由债务人充任(保证反担保除外),也可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任。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