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担保期限 担保人无需担责

更新时间:2015-12-03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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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于是债主将担保人告上法院。担保人以超过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2012年3月25日,童某向朋友李某借款3万元,借期6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童某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借款事实,并由陈某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借款到期后,童某未归还借款。

  2015年5月20日,多方追讨欠款无果的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陈某承担担保责任,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陈某辩称,自己为童某提供的借款担保,已经超过时效,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对陈某的诉讼请求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的保证期,陈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于是依法驳回了李某要求陈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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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为六个月。
担保人担保期限
对于延期贷款,你无须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是可以收集证据是可以直接起诉对方的
你好,应聘之后与实际应聘职位不符,可以要回违约金的。
你好,方便描述具体案情,进一步详谈给出解决方案
倪倩律师
倪倩律师
2小时前
你好,建议你把事情的来龙去脉都说清楚。
倪倩律师
倪倩律师
2小时前
你好,这个问题你可以报警试试。
你好,如果是双方自愿的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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