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责任时间

更新时间:2019-10-16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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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连带担保责任时间案情介绍:邹城3月20日讯因找不到欠款人的下落,借款人遂要求担保人还款,而担保人以该款超过保证期限为由,拒绝还钱。为此,债权人将欠款人及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3月16日,邹城法院以债权人因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连带
连带担保责任时间 案情介绍:邹城3月20日讯因找不到欠款人的下落,借款人遂要求担保人还款,而担保人以该款超过保证期限为由,拒绝还钱。为此,债权人将欠款人及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3月16日,邹城法院以债权人因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连带

连带担保责任时间
  案情介绍:邹城3月20日讯因找不到欠款人的下落,借款人遂要求担保人还款,而担保人以该款超过保证期限为由,拒绝还钱。为此,债权人将欠款人及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3月16日,邹城法院以债权人因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1月1日,李某向赵某借款21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数额、时间及还款日期(一个月),由党某在欠条上签署“担保人党某”字样。赵某曾多次向李某催要欠款,李某均因无钱未还。后来,李某下落不明,赵某遂要求保证人党某还款,党某以该款超过保证期限,与自己不再相干为由拒绝还款。2006年9月12日,赵某将党某和李某诉至邹城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向赵某出具的借款21000元的欠条,事实清楚,根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李某应偿还赵某借款。党某在欠条上签署“担保人党某”字样,应认定保证关系成立。《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赵某应按6个月计算保证时间,即2005年2月1日起的6个月内向保证人党某主张权利。
  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向保证人党某主张过权利,党某的保证责任免除。因此,法院一审驳回赵某要求党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偿还赵某借款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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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责任有期限吗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如果你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求您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从未向您主张过权利,依法应当免除您的保证责任。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则按照约定处理。
担保责任时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担保责任
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人履行债务 保证人履行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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