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被担保人使用 借款人是否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9-10-15 21: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日前,由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申诉人不服法院调解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再审,并中止原民事调解书执行。2009年3月29日,申诉人王某因不服区法院民事调解书到罗庄区院申诉,称其曾经在山东鲁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日前,由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申诉人不服法院调解的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再审,并中止原民事调解书执行。 2009年3月29日,申诉人王某因不服区法院民事调解书到罗庄区院申诉,称其曾经在山东鲁南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
日前,由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申诉人不服法院调解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再审,并中止原民事调解书执行。
2009年3月29日,申诉人王某因不服区法院民事调解书到罗庄区院申诉,称其曾经在山东鲁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办理过借款手续,但自己并没有实际使用借款,既未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也未出庭参加调解,却被法院“调解”偿还250万元借款,请求罗庄区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监督。
罗庄区院受理后,经过调阅案卷,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实:2006年5月30日,申诉人王某到鲁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出具300万元借条,李某出具担保函后,等待投资公司审批。投资公司审批后,三次将借款300万元汇入李某指定的帐户,被李某个人使用。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如约按期归还。2007年11月13日,投资公司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王某、担保人李某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法院受理后,李某为掩盖自己使用300万元借款的事实,伪造了一份王某委托李某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全权代理应诉。后经法院调解,300万元借款中,除李某已经归还投资公司50万元外,余款250万元由王某偿还,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法院查封了王某的个人工资帐户,至此,王某才知晓当时借款已经得到投资公司审批,并且要承担偿还250万元借款责任,王某不服,到罗庄区院申诉。
2009年7月31日,经申诉人王某申请,并征得投资公司、李某同意,在罗庄区院组织调解下,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投资公司、李某放弃对王某的各项诉讼请求,不再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李某与投资公司达成还款协议。
据此,罗庄区院认为,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法院审理案件程序违法,应予再审,并于2009年8月4日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再审。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借条是否需要担保人签字
借条上的担保人设置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主要考虑因素是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若借款人信用良好且还款能力强,可不设担保人;相反,若信用较差或还款能力有限,应设立担保人并明确其责任与义务。此外,借条中还应详细列明借款人的信息、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重要内容。关于担保物,需明确其种类、价值及处置方式。总之,处理借条时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确保借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上解答内容符合您的要求,希望对您有帮助。
担保人在三年以上的担保期后是否必须承担责任?
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1、一般保证责任。其责任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2、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清偿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或者担保物权未能执行之前,拒绝债权人偿还的请求。连带担保人没有这种权利。撤销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损坏或损失,则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担保,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少或免除担保责任。
贷款人骗贷,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关于借款人骗贷,担保人的处理方式包括:首先,如果被欺骗,应收集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主张免责;其次,如果知情并且认为存在其他欺诈行为,应咨询律师并考虑是否提起诉讼;最后,在任何情况下,担保人都应积极协助调查,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处理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具体情况和证据收集的程度,因此需要谨慎决策。
以上三个答案在重新表述时保持了核心问题的关键词一致性,并且语义与原答案保持一致,同时满足了总字数一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