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担保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更新时间:2019-10-15 15: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商业银行通过经营贷款业务而获得利息等收入。由于授信风险的存在和难以估量,商业银行经营的贷款业务很大程度上则以担保贷款为主,因此,担保贷款风险成为商业银行经营贷款业务时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何化解担保贷款风险,

  摘要: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商业银行通过经营贷款业务而获得利息等收入。由于授信风险的存在和难以估量,商业银行经营的贷款业务很大程度上则以担保贷款为主,因此,担保贷款风险成为商业银行经营贷款业务时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何化解担保贷款风险,保证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对维持商业银行正常经营有着很大的影响。本文试图从我国商业银行自身及其外部去找出引起担保贷款风险的一些原因,并找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担保贷款;风险;防范

  一、担保贷款及其风险

  《中华金融辞库》一书中,对担保贷款的定义为:以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为条件发放的贷款,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有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担保文件,当借款人不能履约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物的担保,是以特定的实物或某种权利作为担保,一旦借款人不能履约,银行可通过行使对该担保物的权利来保证债权不受损失。从担保贷款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担保贷款是一种很“保险”的贷款方式,当借款人不能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对担保人或物行使权力而收回款项。正是由于担保贷款的这种特点,则易造成商业银行对担保贷款风险的认识不够,不能正确认识到担保贷款风险的存在及其程度,忽视了担保贷款风险,危及信贷资金安全。

  二、我国商业银行担保贷款风险来源

  相比信用贷款来说,担保贷款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降低了贷款风险。但是,在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担保贷款的实际过程中,却仍然有不良贷款的形成,对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依然产生风险,这些风险既基于商业银行自身的一些原因而产生,也来源于商业银行外部一些因素的影响。

  (一)商业银行自身原因

  1.对整体担保贷款规模把握不佳,盲目放款。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银行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企业,为了追求其利润最大化,难免通过增加放款来增加利息收入。我国各商业银行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获得较多的贷款利息收入,在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情况下,往往容易盲目扩大贷款规模,盲目放款。

  2.疏于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片面依赖担保措施。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在审查借款申请时,容易只注意贷款的担保措施,而轻视了借款人本身的还款能力,这种意识是错误的。因为,担保措施只是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所实施的一项额外保障措施,而担保措施是在借款人已经确定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所实施的。如果担保合同中的抵押、质押物变现处置遇到困难或者保证人不能按时履行偿付义务,那么商业银行的贷款效益就会大打折扣。所以,把审查借款申请的重点放在担保措施而不是借款人本身还款能力上,是一种对担保贷款风险防范意识认识上的错误。

  3.对担保贷款保证人主体资格审查不力。若商业银行没有完全按照《担保法》对担保贷款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易造成担保贷款保证人不符合《担保法》规定,从而造成商业银行与担保人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丧失法律效力,由此产生担保贷款风险。这种潜在风险的存在,一旦发生,将会对商业银行造成直接的损失。

  4.商业银行对保证人担保能力及其抵押物、质押物价值的评估能力欠缺。商业银行本身往往缺乏自己专门的评估机构,在商业银行进行发放担保贷款前,一贯是要求借款人自己选择社会中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上交评估报告。由于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会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评估费用,评估机构在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下,往往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去书写评估报告,其评估结果往往是不符合实际的,在对保证人担保能力或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其评估结果往往高于保证人的实际担保能力或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往往比其实际具有的价值高得多。因此,商业银行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发放贷款后,就会因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或抵押物、质押物实际价值低于贷款金额要求的价值而埋下担保贷款风险。

  (二)外部原因

  1.政府部门干预。在商业银行审查是否向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过程中,不时出现政府干预商业银行贷款的现象。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或行政目标,在一些自身经营不善,资金短缺,信用不佳的企业要求商业银行贷款情况下,政府部门往往出面干预,在《担保法》规定政府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条件下,一般情况则是政府部门向商业银行指定某家企业作为其担保人,要求商业银行给予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处于被动地位,在政府部门指定的担保人自身缺乏偿付能力的情况下,造成商业银行担保贷款风险的发生。

  2.借款人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担保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如借款企业采取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抵押、质押担保;或企业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担保。这些担保的存在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担保作为,因此商业银行往往不能够依靠这些担保的存在收回贷款。

  3.外部法律调控缺失。虽然目前构建的法律体系比较健全,但相关的具体执行措施仍然欠缺。各银行开展担保贷款业务的依据,主要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前者仅适用于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后两者则着重于担保公司的设立意图和财务管理,尚没有对担保公司风险监管的具体规定,一旦出现风险后,对其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在借款人自身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向保证人要求偿还借款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的执行仍然具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很多情况下,商业银行虽然官司上胜诉,但却仍收不回贷款。

  三、风险防范措施

  上述原因的存在,使银行信贷管理面临着极大的风险。针对担保贷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国商业银行有关部门应该落实好《担保法》及其它法律对担保贷款的具体要求,完善商业银行管理部门的职能,来切实提高担保贷款质量,降低和防范担保贷款风险,具体建议如下:

  (一)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审批时,应该合理控制贷款规模。由于为了增加市场份额而扩大贷款规模,会造成贷款质量的下降,不能正确地掌握借款人以及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因此商业银行在经营贷款业务时不能盲目放款,要充分考虑到贷款的收回程度,而不是片面的为了增加市场份额而扩大贷款规模。[page]

  (二)要将贷款审查的重点放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上,而不是依赖于担保措施。在担保贷款上,商业银行能否收回贷款,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借款人自身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如果借款人自身还款能力强,能够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那么,商业银行在收回贷款的过程中不仅能如实地收回贷款,而且还免去了靠保证人还款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而带来的一些困难和麻烦。

  (三)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做到万无一失。商业银行在进行担保贷款审批时,要严格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认真审核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扫清法律上的障碍,以确保在借款人确实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顺利从保证人那里收回贷款。

  (四)加强对保证人担保能力及其抵押物、质押物价值的评估。由于贷款前的评估工作一般由借款人自行寻找社会上的评估机构来完成,因此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欠佳,这种不切实际的评估结果是导致商业银行担保贷款风险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建立自己的评估机构来对担保人担保能力及其抵押物、质押物价值进行评估,从而减少由于评估结果失真而带来的风险。

  (五)加强行政立法,减少政府部门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不良干预。政府通过指定担保贷款保证人来干预商业银行贷款行为时,不利于商业银行改善其资产状况,也会降低商业银行改善其资产状况的积极性。

  (六)加强对企业信息的披露,以排除企业的不正当担保。首先,可以对企业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企业关系进行披露,使商业银行在放贷时能够充分了解到企业的资信等情况,以排除企业所做出的一些不正当担保,降低商业银行担保贷款风险。再次,可以通过制定法规的方式,对企业能否进行担保的资质进行限定,从宏观的角度来限制企业的不合规担保,以控制担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七)加强法律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严肃担保责任。通过法律制度的加强,使借款人在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商业银行能够切实地、容易地通过保证人或者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而收回贷款。

  总之,担保贷款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主要贷款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业务中显得尤为重要。而商业银行经营担保贷款的收益受到担保贷款风险的影响,担保贷款只是分散了贷款风险,提供了一种补偿功能,但它不能改变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也不能保证足额偿还贷款,因此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贷款风险。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来源多样化,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就不仅需要商业银行对自身管理的规范,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从宏观方面上对商业银行外部环境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陈耀武,左凯.担保贷款风险管理: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安全的着力点[J].武汉金融,2000

  [2]段炜,陈晓雯.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担保贷款风险[J].经济师,2001

  [3]郭民,何晓蓉.商业银行担保贷款管理的问题、成因及对策[J].西南金融,2001

  [4]叶毅.担保贷款中存在问题之研究[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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