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政府竟然出面担保

更新时间:2019-10-17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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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福建省永定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政府为其职工担保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永定县支行借款本金6079.95元及利息;被告永定县某镇政府承担张某不能清偿债务中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1999年,张某向永定县住房公积金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福建省永定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政府为其职工担保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永定县支行借款本金6079.95元及利息;被告永定县某镇政府承担张某不能清偿债务中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1999年,张某向永定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获批准后,于1999年8月10日与中国建设银行永定县支行签订《住房专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作为建房资金;借款期限3年,即自1999年8月10日起至2002年8月9日止;由张某就职的某镇政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镇政府负责每月从张某的工资中代扣本息440.95元归还银行,同时订立了《委托扣款协议》。签订合同当日,银行依约付给张某贷款15000元。2001年3月张某调至某乡政府上班。但镇政府与乡政府对于为银行代扣张某工资的问题没有协调好,张某亦未主动到银行还款,其仍欠银行贷款本金6079.95元及利息。
永定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作为国家机关为张某住房贷款提供担保,违反了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的规定,该担保行为无效。但《住房专项贷款合同》的其余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张某和镇政府未依《住房专项贷款合同》和《委托扣款协议》的约定履行扣款、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银行、张某、镇政府对于本案担保行为无效均存在过错,因此,当张某不能清偿债务时,镇政府应当承担张某不能清偿债务中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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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住房专项贷款合同》
  • [2]《委托扣款协议》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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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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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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