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更新时间:2019-10-15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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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韩先生酒后与人发生纠纷被殴打致死,留下119万元巨额购房借款债务和一对尚未成年的双胞胎女儿,妻子金女士依据韩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一份“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韩先生酒后与人发生纠纷被殴打致死,留下119万元巨额购房借款债务和一对尚未成年的双胞胎女儿,妻子金女士依据韩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一份“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保险公司以原告的名义,支付被保险人所欠贷款银行的借款人民币119.4万余元。
  2005年4月,韩先生因购买住房向银行借款129万元,同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约定在20年保险期内,如韩先生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就出险时韩先生的借款余额承担全部还贷责任。韩先生向保险公司支付了13700余元保险费。
  去年1月的一个深夜,韩先生接受案外人董某宴请时饮酒过量,因感觉董某招待不周心生不满,在董某送他回旅馆时,用带有底盘的钢质广告架将董某轿车的右后视镜砸坏,并拉开车门殴打董某。在两人互相扭打中韩先生倒地,董某继续殴打并致韩先生死亡。警方尸检结论为:系生前因头部受钝性物体作用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该刑案经法院审理,认定董某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韩先生死亡时,其银行贷款账户借款余额为119.4万余元。妻子金女士依据丈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被拒,遂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保险公司阐述了拒赔的理由:韩先生有主动寻衅行为,其严重醉酒,挑起事端,对他人实施不法侵害,引发最终自身死亡结果,不符合保单上的意外事故界定,不符合意外伤害事故特征,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认为,导致被保险人韩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遭他人殴打,而不是本人主观意愿下的自杀身亡,不是饮酒过度致死,也不是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因此,韩先生的死亡应属意外事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被保险人死亡时银行借款余额的100%赔偿额,并直接支付给约定的第一受益人即贷款银行的请求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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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保险理赔是否要承担他的还款责任
当然可以,而且是必须的,银行在发现贷款人死亡,以其个人财产包括债权偿还贷款,偿还贷款剩余部份才由遗产继承人依法继承。就好像交通事故贷款人死亡,可以用其遗产、人身死亡赔偿金还款,但是,其近亲属的扶养费部份不得偿还贷款。还有就是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银行的钱,你可以放弃遗产继承权,这样银行就只能把这部分当做坏账处理掉,你并不需要对这部分贷款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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