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司法概括的权力。即由《公司法》直接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力。公司法对董事长的具体授权可分为三种情况:一般董事的权利,董事长作为董事会成员首先享有一般董事的权利,如董事会会议出席权、提案与推荐权、选举权、表决权、投票权、董事会决议异议权以及董事会会议记录签名权等;公司法对董事长特殊权力的列举,如我国《公司法》第48条、第114条分别列举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行使的职权,法律规定并非具体针对国有独资公司,但由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的职位与一般公司无形式上的差别,因此这些规定当然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的列举,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实质上使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享有我国《公司法》第38条、第203条规定的除有关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之外的股东(大会)的职权以及第46条、第112条规定的董事会之全部职权。由于董事会工作方式的限制,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与代表职位,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享有对董事会职权范围内事务的特殊处置权。
第二,行政法规公示的权力。即由有关企业、公司方面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或授予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力。它包括:企业登记公示的代表性权力。如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7月)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则董事长依照该条例取得法定代表人一系列权利,其预留在登记机关的签印,具有代表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效力。具体国有独资公司管理性法规规定的管理性权力。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000年11月)第8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相当于董事长)、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三,章程载明的职权。即由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具体载明和列举董事长的职权范围。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因投资主体、制度背景和行业性质不同而有较大差异性,董事长依据公司章程,通常可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此外,公司章程还可以约定,董事长享有董事会秘书、公司经理人选的提名权。[page]
第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特别权力。即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授予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如临时事务的处理权、决定权,对经理机构的监督权,代表公司对外谈判权等。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之非规范性权力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之非规范性权力是指非以公司法及其附属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是依行政命令、执政党组织活动以及投资主体的直接干预而授予董事长的权力类型,此种权力按照其来源的途径,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