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则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