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股东职权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9-01-28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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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职权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职权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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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姓名如何填写
法律分析:
1.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2.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3. 企业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4.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
5. 冠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应先经所在市、县工商局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加盖企业名称专用章。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如何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有以下特点:
1、只有一个股东,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
2、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4、其他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