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向法定代表人追索营业执照公章被驳回
更新时间:2019-01-27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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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讯为追索公司营业执照及公章,公司监事贾先生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生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新《公司法》实施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这起首例公司监事起诉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公司营业执照及公章纠纷有了终审结果。二中院终审驳回贾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
讯 为追索公司营业执照及公章,公司监事贾先生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生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新《公司法》实施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这起首例公司监事起诉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公司营业执照及公章纠纷有了终审结果。二中院终审驳回贾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0年6月,刘先生、贾先生与其他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先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贾先生担任公司监事。2006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免去了刘先生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贾先生为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但刘先生拒不交出由其掌管的公司营业执照及公章,致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法正常办理变更手续。
后贾先生应另一股东申请,以公司监事身份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将公司营业执照及公章交回贾先生办公地。刘先生认为2006年10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请求驳回贾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贾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贾先生以公司监事身份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时,未能将开会的时间、准确地点告知刘先生,致使刘先生没有参加该次股东会,该次股东会决议是在刘先生缺席的情况下形成的;且刘先生提交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三个股东的书面声明,证明该次股东会议没有召开、股东会决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形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应属无效,刘先生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保管本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贾先生诉求刘先生将所持营业执照及公章交到其办公地没有合理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公司监事的代表诉讼权,是新《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公司诉讼新增加的法律条文。本案中贾先生作为首例以公司监事身份提起诉讼,无论其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均表明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健全,法律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将日臻重要。
责任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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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新设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由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常见情形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利用与其他单位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担责任外,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处以行政处分(通常为国有企业)、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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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股东或公司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公司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公司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师范类规定的,并不是以合同或者其他方式约定就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