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及其时间流程

更新时间:2013-05-21 09: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导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听说某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刺激股票上涨。那么其中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召开时间,召开流程有什么规定呢?请看下面的介绍。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

  导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听说某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刺激股票上涨。那么其中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召开时间,召开流程有什么规定呢?请看下面的介绍。

  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依据《公司法》对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状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状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状况: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状况。

  5、签署: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召开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下面两种情况:

  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至于召开年会的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

  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

  出现以上六种情况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流程

  股东大会召开流程

  新《公司法》明确和细化了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的表决环节是上市公司股东行使权力、表达意思的重要一环,新修订的《公司法》在这个环节更有重大突破。新《公司法》首次引入了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上述条款有关累积投票制是对传统的“一股一权”表决原则的突破,该制度始于美国依利诺斯州1870年所制定的《公司法》,后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所采用。通过累积投票制,在制度上增强了小股东选举董事和监事的权重,一定程度上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保护少数股东的一项重要措施。

  该条款为任意性规范,由公司章程约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此外,《股东大会规则》总结监管经验,增加了网络投票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小股东要想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保护自身权益的根本基础是他们必须参加股东大会,现实是中小股东参会的比率非常低,参与成本高是重要原因。网络投票制度能大幅度降低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成本, 提高他们参加股东大会积极性。由此,现场开会是基本要求,非现场参与可以作补充,较好地兼顾了公司和股东双方的需求。

  鉴于提请审议的提案经过充分酝酿,并予以公告,现场修改提案难以得到充分讨论,不能保证得到相关专业论证,部分股东也无法在短时间内作出合理判断,《股东大会规则》特别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根据监管实践经验,《股东大会规则》特别规定了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即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这是对《公司法》的重要补充和创新。

  表决权回避制首创于德国1897年商法。表决权回避制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股东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或剥夺,对中小股东表决权的强化或扩大,在客观上保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尽管有学者认为该制度剥夺了股东应享有的平等、自由的表决权,股东追求个人利益的愿望将使其表决符合公司利益而无须加以回避,但主流的观点仍认为,由于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特别是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 现象仍然普遍,在“一股一票”原则下,以分散的公众股为主体的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制衡控股股东的行为。因此,对利害关系股东实施表决权回避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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