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能否推翻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决议

更新时间:2015-09-23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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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A公司是董事会经决议确定购入大笔货物,B大股东(占公司40%)知道后表示反对,要求董事会撤销该决议,董事会拒绝,B股东为了达到目的,召集股东就此事召开股东会议,通过撤销董事会决议的决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与董事会是现代公司法所有权与治理权分离的产物,其职权分配是强制性规定,董事会需对股东会负责,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更换。如果出现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冲突的情形时,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如何呢?股东会能否直接作出决议撤销董事会决议呢?

  对此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尚未形成统一观点。我们认为股东会无权否决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现行《公司法》的角度分析,股东会不能失推翻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

  现行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与股东会主要职权进行了强制划分,从而使公司的所有权与治理权相分离,董事会在公司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股东会无权干涉,更无权推翻,否则将会动摇公司法的理论基础。

  二、在法定的情形出现时,《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救济途径。

  1、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之诉

  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不能随意变更、撤销,这并不意味着股东会没有任何的救济手段,《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该规定,董事会作出的决意内容如果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绝对无效;董事会会议程序违法可以申请法院撤销。除此之外《公司法》没有授予股东会在其他情形下的撤销权。也就是说,所有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都应当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认定无效或推翻。

  2、股东会享有董事任免权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如果违背股东会的意思表示,股东会有权将此董事免职,还可以通过修正公司章程以达到杜绝董事会作出此决议产生的目的。

  三、股东会随意撤销董事会的决议,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

  公司的董事会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如案例中A需购入大量的货物,善意第三人经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审查,基于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与公司签订合同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被股东会撤销,有可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

  综合上述,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的所有权,而公司的董事会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且此经营管理权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不受股东的干预。股东会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董事会的无效,但不能直接变更董事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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