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更新时间:2019-04-17 00: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规定。[第217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规定。[第217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评析〗

  这是股东、高管人员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第2款规定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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