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申请破产为名损害他人商业信誉
更新时间:2019-04-17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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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某机械厂与某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归还机械厂的货款。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不按期归还货款,他将向法院申请宣告销售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让销售公司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并以此贬低其商业信
案例:
某机械厂与某销售
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归还机械厂的货款。机械厂的合同纠纷责任。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联合发布并施行的《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6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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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共益债务包括致他人财产损害吗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一般债务人的破产财产需要在优先清偿了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之后再根据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