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之间存在合伙经营关系吗?

更新时间:2019-04-10 23: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问: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合伙经营服装干洗店的协议。协议规定,张某负责全产设备和技术投资,王某及其在家待业的女儿王兰负责经营管理,盈利由张、王两家对半分成。同年5月,张某出资送王兰去某市学习服装干洗技术,王兰学习期间的一切学杂费用、生活费用皆由张某提供。在

  问: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合伙经营服装干洗店的协议。协议规定,张某负责全产设备和技术投资,王某及其在家待业的女儿王兰负责经营管理,盈利由张、王两家对半分成。同年5月,张某出资送王兰去某市学习服装干洗技术,王兰学习期间的一切学杂费用、生活费用皆由张某提供。在王兰学习期间,张某购买了服装干洗需要的一切设备,共投资二千元,张某又以每月80元租金租赁了二间临街房,由王某修缮后作为营业用房房屋修缮费由张某支付。8月中旬,王兰学习结束,以待业青年名义正式申请领取了个体服装干洗店营业执照。9月1日,干洗店试开业。年底,张某发出王某一家不按协议约定建立正规账目,不及时结账分成,便要求自己到店开票收活,王某一家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第二年2月,张某带人强行拉走部分设备,取走现金七百元,要求结清账目,赔偿损失。而王某则以服装干洗店系自己一家劳动经营,钱只是借张某的为由,拒绝分成和赔偿损失。请问律师,他们之间的利润应该怎样分成?张某、王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吗?

  答:解决本案的关键是弄清王某与张某的关系,是合伙经营还是借贷关系。《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张某与王某虽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但未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是否象王某所说不能当作合伙?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定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本案王某、张某开洗衣店正是这种情形,服装干洗店虽是以王兰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但根据张某与王某的约定,张某与王某的关系是合伙关系,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性质,属于合伙合同纠纷。

  本案是由于合伙合同产生的纠纷,一方在主张权利,一方表示无此义务。要判定合伙合同的当事人谁是谁非,就要先看看合伙合同中合伙人有哪些权利。《民法通则》第34条第1款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由此可见合伙合同中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1、财产权,即包括对出资财产的统一管理和使用权及对经营积累财产的共有权。

  2、经营决定权,即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这主要表现在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有参与权利,凡涉及合伙组织经营活动的大政方针,合伙期限的变更,接纳新伙伴入伙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作出一致意思表示后方可作出决定。

  3、经营执行权,从权利的角度看,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的合伙事务是每一个合伙人的权利,行使执行权可以是全体合伙人、数个合伙人或单一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方式亦可由合伙合同直接规定,无论是合伙负责人还是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效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4、经营监督权,合伙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每一个合伙人的利益,且并非全部合伙事务都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并执行,因此,便发生一般合伙人对执行业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检查权问题。一般合伙人有权检查合伙经营执行的情况,财产管理的情况以及收看帐目,业务执行人应接受监督和检查。监督权是合伙人内部关系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对合伙经营活动的政党进行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5、盈余分配权,盈余分配权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个人合伙合同在约定条款中须对盈余分配方式作出规定。

  对于各合伙人享有的上述权利,其他合伙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父女,拒绝合伙人张某参加服装干洗店的经营管理,不按协议建立帐目,不按期分配盈余等一系列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侵犯了合伙张某的合法权益,应负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张某就得分成并得到赔偿。至于张某要求强行拉走合伙时投入的设备并拿走现金,使服装干洗店不能继续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32条关于“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张某毒驾撞人受王某重伤,李某威胁张某救人,张某答应带王某去医
酒后驾车撞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严重的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去年5月张某与孙某合伙开店,张某提出不再合伙经营,问:张某与孙某应如何分摊这笔债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约定各自应承担债务比例,所以应当按照各自所投资金
购车时用的是张某的姓名,李某雇佣王某为司机。请问如果王某肇事,跟张某有关系吗?
你好,我是丁进军律师,请问王某是因为什么原因肇事的?
王某和张某是夫妻,王某有父母,张某有妹妹,王某和张某相继去世
离婚后两位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就此终结,属于双方各自赡养的老人归各自一方赡养,对方没有义务赡养。   双方分割共有财产,是本着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权益出发,自行
张某和李某是同居关系??有两个小孩???后来张某认识了王某?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
去年5月张某与孙某合伙开店,张某提出不再合伙经营,问:张某与孙某应如何分摊这笔债务?
先看有无约定,有约定按约定。再看能否协商,不能协商就按照出资比例。出资比例不明才平摊,但是请注意,这仅仅是对张某和孙某之间发生效力,对外两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合伙做生意,于200
一般而言,你可以向三个被告中的任何一个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可起诉,都有管辖权。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合伙做生意,于200
你好!本案中,任一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