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金流的信用体系中,政府扮演的角色是征信;事实上,在信用体系中政府最主要的功能是对信用活动进行调控和监管。
第一,政府对信用的调控。政府对信用的调控体现为对信用规模和信用资金流动方向的调控。政府对信用规模的调控是通过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财政部门的财政政策来实现的。货币政策包括传统的货币政策: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或再贷款率、公开市场业务,直接的货币政策:利率、信贷规模的限制、歧视性政策,以及可选择性的货币政策:道义上的劝告、窗口指导、消费信贷利率等,来调节信用货币供给量的多少,从而调节信贷的规模。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支出政策和财政收入政策。政府对信用资金流动方向的调控是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收入与支出政策、以及其他收入分配政策等来进行。信用规模和信用资金流向的调控目的是为了促进信用资金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个合理的分布,保证信用体系安全的同时,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第二,政府对信用体系的监管。政府对信用体系的监管是通过政府设置的相应的机构来执行监管的职能。在通常情况下,政府对信用体系的监管涉及三个基本的行业或市场,即银行业(间接融资市场)、证券业(直接融资市场)、保险业(保险市场);三个行业或市场的监管往往有三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机构来进行监管,即中央银行监管银行业、证券监督委员会(或类似的名称)监管证券市场或证券业、保险监督委员会(或类似的名称)监管保险业或保险市场。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或历史阶段,三个监管机构相互独立且平行;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家或历史阶段,三个监管机构可能隶属于某一更高的组织机构,或证监会、保监会隶属于中央银行,由更高的组织机构或中央银行来协调各市场或行业监管中的关系,统一进行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的披露、资本的充实、资产的安全、业务的合法和规范、市场的准入等。除专业性的监管部门或组织外,还包括了相关的监管部门与组织,例如银行、税务、海关、公安、审计等。
显然政府在信用体系中的调控和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信用体系的安全,从而保证金融的安全,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而不同于商业信用调查、信用风险评价是为了某一信用活动的安全,也不同于金融机构的资产组合、负债组合是为了金融机构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