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质押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
3、妥善保管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应少于20年;
4、采取措施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5、设立风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