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更新时间:2019-04-0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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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nbsp1、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nbsp3、妥善保管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应少于20年;nbsp5、设立风险基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证券 
1、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质押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 
3、妥善保管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应少于20年; 
4、采取措施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5、设立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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