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股权而股东身份丧失 法院判决公司要回购股

更新时间:2019-04-07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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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资本确定、资本维持以及资本不变的基本原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有限责任公司是无权回购本公司股权的。修订前的《公司法》对此采取了绝对禁止的态度,其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此则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态度,设定了三项

  依据资本确定、资本维持以及资本不变的基本原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有限责任公司是无权回购本公司股权的。修订前的《公司法》对此采取了绝对禁止的态度,其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此则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态度,设定了三项例外规定,其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相比之下,修订后的《公司法》更加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近日,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体现了法官对于上述公司法条文的灵活适用。

  陈德宝原系上海利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持有会计师事务所6%的股份。后因双方发生争执,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公司章程,做出了陈德宝自2002年5月9日起转让其股权、退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经诉讼,该决议获得了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在股东身份被否定后,陈德宝于2005年12月15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利丰会计师事务所收购陈德宝所持有的股权。利丰会计师事务所则认为:陈德宝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被告有义务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但没有义务向原告回购股权。

  2006年6月19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会计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德宝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4万元,原告陈德宝拥有的会计师事务所6%股权归被告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的立法意图,有效地保护了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法院简单地依据条文来裁判的话,则原告陈德宝的诉请势必将被驳回,因为修订前后的《公司法》均未将本案的情形作为公司回购股权的例外规定。但这样判决显然是不公平的:一方面,原告协议转让股权的可能性极小。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对于股东身份有着严格的限制,即必须是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的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原告只能将其股权转让给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已有股东。由于原告的股东身份已经被否定,其已不可能在股东会中发出任何声音,当现有股东拒绝收购其股权时,原告将得不到任何救济;另一方面,被告将获得不当利益。

  本案中,原告虽然从2002年5月9日起就已经不是被告的股东,但却仍然持有6%的股权。在原告的股权退出之前,被告可以一直占有并使用原告的投资,而原告却无法从其投资中获得任何的利益,也无法行使分红、表决等股东权利。因此,被告关于其仅有义务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但没有义务向原告回购股权的辩称,法院未予采纳。法院最终的判决,虽然适用的是修订前的《公司法》,但却参考了修订后《公司法》的精神。法院认为,修订后《公司法》第75条有关股权回购的规定,并非是一种排除性的规则。当司法实践中出现与该条相近的情形,导致小股东的利益无法获得救济时,法官可以参照该条予以处理。

  2006年10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双方上诉请求,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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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通过股权回购套现吗丶
这个要看是否合法合理合规了。
公司回购股东股权股权怎么分配
股权收购的流程首先是签署收购意向书,确定收购的一个对象,然后要有收购方,来做出收购的决议,然后要召开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最后就签订一个收购协议,对收购问题进行协商一致,并且签署收购合同。签署了收购合同之后需要去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回购股东股权股权分配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才得以行使回购股份权利:一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三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四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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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琦律师
李琦律师
21分钟前
您好,关于商铺水表损坏导致未缴纳水费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我为您分析如下:首先需要明确
李琦律师
李琦律师
1小时前
您提到的这种借款还款方式,从法律角度来说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点:首先,民间借贷本身是合法的,但利率和还款
武汉的律师一样是可以申请的。
李琦律师
李琦律师
3小时前
从法律角度分析,12岁男孩的行为确实可能构成性骚扰,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李琦律师
李琦律师
3小时前
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我帮您分析一下法律上的情况: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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