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披违法 公司及高管共同担责

更新时间:2014-12-19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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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1年10月17日,N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放弃全资子公司Y公司优先增资权的议案,10月18日,N上市公司与S公司签订《关于Y公司的增资协议》。对上述事项N上市公司未披露。2011年12...

  2011年10月17日,N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放弃全资子公司Y公司优先增资权的议案,10月18日,N上市公司与S公司签订《关于Y公司的增资协议》。对上述事项N上市公司未披露。

  2011年12月4日,N上市公司与H公司签订《关于NY公司的增资协议》。12月6日-7日,N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放弃全资子公司NY公司优先增资权的议案。对上述事项N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

  2011年12月29日,N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NY公司签署《关于YH公司86.825%股权的委托收购协议》的议案,同日签订委托协议,委托NY公司收购S公司所持有的YH公司86.825%股权,收购价款由N上市公司承担,NY公司不因委托协议收取任何费用,并约定N上市公司作为YH公司的实际股东及控制人,全部享有YH公司相对应的权力及权益。对上述事项N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

  处罚

  N公司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时任N上市公司董事长周某、时任N公司总裁梁某、时任N公司副总裁兼董秘何某是上述第一、二事项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时任N上市公司董事长周某、时任N上市公司总裁何某是上述第三事项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一、对N上市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周某、何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三、对梁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点评

  按照《证券法》及相关规定,N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应当视情形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N上市公司一起承担行政责任,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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