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高额利润”诱惑 股民被虚幻的原始股骗走66万余元

更新时间:2019-03-29 20: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目前,平江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破获了一起非法证券交易案。该案涉案时间长达4年,牵涉被害人多达80多名。犯罪团伙从省外黄牛手上低价购得一批所谓要上市的股票,然后夸大宣传违法销售,在高回报率的诱饵面前,众多不知情的股民纷纷落入了陷阱。巧舌如簧抛馅饼2006年2月7

目前,平江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破获了一起非法证券交易案。该案涉案时间长达4年,牵涉被害人多达80多名。犯罪团伙从省外“黄牛”手上低价购得一批所谓要上市的股票,然后夸大宣传违法销售,在高回报率的诱饵面前,众多不知情的股民纷纷落入了陷阱。

   巧舌如簧抛“馅饼”

  2006年2月7日,皮市街派出所接到市民于某报案称:2005年9月,他曾多次收到自称是苏州红塔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袁光明和裴正平打来的电话,介绍和宣传“即将上市”的四川“迪康药业”的股票。

  当时这只所谓马上就要上市的“迪康药业”(股票代码300009),每股售价2.8元,5000股起买,持股人每年可有20%至30%的股利可分。于某被他们的多次介绍宣传所打动,终于在2005年9月答应,一次性认购20000股,并将56000元交付给袁、裴一人办理了购买手续。

  过后,袁光明将办理好的10000股四川“迪康药业”股票权证和该股电话查询凭证交给了于某。于某当即按照股票查询电话进了核对,证实确已成父。2005年12月30日,于某又接到袁光明的电话,说手头还有少量“迪康药业”的股票,而且很快这只股票就要上市。于某经不住诱惑,再次同意认购10000股,并很快将28000元交给了袁光明。

  接下来的十多天时间中,于某多次要求袁、裴二人交付认购凭证,但他们以种种借口推脱。于某有些怀疑,于是上网查询,这才知道自己购买的“迪康药业”是“一级半市场股票”,只能是企业内部职工认购。

  慌了神的于某赶紧去红塔证券公司找袁、裴二人,但是证券公司表示,这2人并不是公司员工,在被发现非法证券交易行为后,已于2006年元月上旬离开,至今杳无音信。

   越吹越大的泡沫

  之后,公安部门陆续接到群众报案13起,受害者全部经袁、裴二人介绍购买了“迪康药业”股票,涉案金额30余万元。

  案发后,袁、裴二人分道扬镳。裴正平另外找了一份工作,隐姓埋名继续在苏州生活。袁光明则逃至绍兴,重新找人搭档,继续售卖原始股。后因涉案金额巨大,被绍兴警方收押。去年12月,裴正平在苏州也落入法网。

  经查,袁、裴二人系安徽同乡。袁光明最早在中创证券担任业务员,其间,也从事过一级半市场股票的推销。熟知这项业务利润可观,袁光明一直找机会,决定单干。2006年,红塔证券落户苏州没多久,袁光明找到了老乡裴正平,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他。两人一拍即合,随即以帮助证券公司寻找客户为交换条件,在公司设立大户室,然后又以红塔证券工作人员的名义,在外从事非法证券交易。

  据调查,在股票二级市场,“迪康药业”股确实存在,其代码为600466。而袁、裴二人推销的“迪康药业”则是从四川当地“黄牛”手中购得的还未上市的股票。他们两人分工明确,袁光明单独和“黄牛”联系,裴正平负责在苏州找股民。两人最初约定所得全部平分,但是后来裴正平才知道,在苏州市场销售的每股2.8元的“迪康药业”,是袁光明从“黄牛”手中以每股0.6元的低价收购的。

  为了避免股民怀疑,两人拆东墙、补西墙,在每年年终时,也按照约定给股票持有人一定的红利。但是泡沫越吹越大,承诺得不到兑现,两人募集到的资金也挥霍得所剩无几。最后只得逃之夭夭。

  其实,拽着这么多“原始股”的袁光明对未上市“迪康药业”也不了解。每次收购,他只能通过电话和“黄牛”联系。平江经侦大队办理此案的肖警官告诉记者,调查过程中,办案民警多次前往四川,在当地得到的可靠消息称:迪康药业从2007年开始已经破产,而且民警也亲眼看到,这家公司的全部资产目前只剩下了一排用作临时办公点的平房。

  目前此案确定的受害者为13人,涉案金额66万余元。但在四川成都股票交易托管中心,办案民警查实统计到的持有“迪康药业”(股票代码300009)的股民人数高达80多人。

   如何定罪颇费周章

  2008年之前,由于国家法律在“原始股转让”上有空白点。因此,如何给袁光明和裴正平在2005年至2008年之间的交易行为定罪,颇费周章。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四个部门于2008年1月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打类似的非法证券活动。《通知》在对公司及其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的性质认定、擅自发行证券的责任追究、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追究及非法证券活动性质的认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界定。

  调查期间,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也对袁光明等人违法行为发出认定意见书,明确指出:袁光明等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的资格。袁、裴二人向不特定公众代理转让四川“迪康药业”股权的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四川“迪康药业”公司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负责此案的平江分局经侦大队教导员夏云清介绍说:“从整个过程来看,袁光明等人的股权转让是事实。不过,考虑到类似案件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特别是对不明真相的群体伤害也最大,公安、检察机关十分重视,经过反复研究,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目前,袁光明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绍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5万元。裴正平在押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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