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冲时代
更新时间:2019-03-30 08: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由于信托产品不能参与股指期货,中国本土的第一只对冲基金并没有诞生在阳光私募基金业内。2010年9月,国投瑞银在“一对多”专户产品中加入股指期货投资,拉开了基金产品参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序幕,基金中的对冲基金由此亮相。
多年以来,提起对冲基金,我们就会想起量子基金、老虎基金;想起美国市场,想起海外市场。然而也许过不了多久,提起对冲基金,人们会想到A股市场。
多年以来,我们习惯了“制造中国”、“外贸中国”、“投资中国”这样的词语,但随着信托产品投资股指期货的逐步放开,随着国内资本市场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次第出现,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加入到对冲交易中来。对冲中国——不仅不会是神话,也会带来A股市场新的气象,新的纪元。
由于信托产品不能参与股指期货,中国本土的第一只对冲基金并没有诞生在阳光私募基金业内。2010年9月,国投瑞银在“一对多”专户产品中加入股指期货投资,拉开了基金产品参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序幕,基金中的对冲基金由此亮相。
券商方面,第一创业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也分别推出了通过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的理财产品。国泰君安的“君享量化”集合理财产品甚至被业内冠以“中国本土首只对冲基金”的称号。
对冲时代的来临,将使阳光私募基金真正做到名副其实。在海外市场,对冲基金就是私募基金的别名。而在国内A股市场,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做空机制,私募基金只能单边做多才能赚到正收益。可以说,没有对冲工具,阳光私募基金谈追求绝对收益就只能是一句笑话,也不能和公募基金等其他类型的产品区分开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了解一下操纵证券市场的问题
满足以下条件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br/>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br/>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市场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br/>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br/>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br/>
操纵证券市场罪如何界定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