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与证监会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更新时间:2014-11-11 21: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1月10日央行发布新闻称,11月4日央行与证监会下发《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称沪港通)试点资金流动。《通知》称,香港中...

  11月10日央行发布新闻称,11月4日央行与证监会下发《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称“沪港通”)试点资金流动。

  《通知》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香港中央结算公司所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沪港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和其境内开户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入和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

  《通知》规定,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汇入沪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收取沪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因沪股通证券交易结算需要融入的资金,以及因偿还该融资所汇入的本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支付沪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汇出沪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支付因沪股通证券交易结算所融入资金的本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可按有关规定在香港的银行开立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某某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港股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某某公司或其分公司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收取港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汇入港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汇出港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支付结算参与人港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某某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的境内开户银行应当分别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开销户信息、资金收付信息,并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表。

  某某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报送沪港通相关资金信息,包括账户资金收付和账户融资信息等。

  某某公司开立、关闭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变更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的,应当在30日内将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备案。

  某某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及办理资金划转,并会同开户银行做好流动性管理工作,有效防控资金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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