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再次启动全面修订

更新时间:2014-10-15 11: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距离上次大幅修改近十年,《证券法》再次启动全面修订,并有望明年上半年就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来,相关官员、学者和市场人士纷纷就此表达观点。我们认为,此次修法不应止于查缺补漏,而应作出系...

  距离上次大幅修改近十年,《证券法》再次启动全面修订,并有望明年上半年就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来,相关官员、学者和市场人士纷纷就此表达观点。我们认为,此次修法不应止于查缺补漏,而应作出系统性的修订,在简政放权、深化改革的全新背景下,重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法,《证券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有过小修,亦有过大改,但是,现行《证券法》仍然极不适应资本市场的内在发展需求,突出表现在政府管制过多,市场自身的约束机制发育不足,形成典型的“金融抑制”。主张修法的呼声已久。不过,对于此次修法,虽在大方向上意见较为一致,但在若干重大而具体的问题上,分歧也相当明显。即便是监管机关是否应放弃实质性审核走向“注册制”这一基本问题,各方也仍存争议,甚至连注册制的准确含义也表述不一。

  《证券法》修改是一个各方利益博弈和观点争锋的过程,出现种种分歧实属正常。但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已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进程,对转变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已形成掣肘,亟需一部与时俱进的证券法。此次修法再也不能议而不决,或止步于小修小补。一切主张均须切中资本市场存在的核心问题并提出对策。

  扩大市场自治、完善市场机制,是《证券法》修订的要旨。与此相辅相成,需处理好监管权力与市场的关系。监管权力可以为市场保驾护航,也可能沦为寻租工具。《证券法》在赋予监管机关权力的同时,必须考虑合理的权力分配和权力制衡。发行审核权或称注册权,仍将是一项核心权力。运用好这项权力,必须处理好审核与豁免的关系,并果断下放权力。目前,这项权力过度集中于证监会,可以考虑将发行审核(注册)与上市审核分开,由交易所做实质性审核。当然,这一安排又要以交易所自身的进一步市场化改革为前提。

  同时,权力的分配和制衡不仅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内部事项,还涉及其他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如何适应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现实,促进各政府部门协调分工管好跨领域的证券业务,也是此次修法面对的重要课题。

  为谋求共识,《证券法》修订需要紧扣资本市场的现实。一方面,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情况普遍存在,侵害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时有发生,加之近年来证券形态不断创新,而投资者保护机制相对滞后;另一方面,企业的资本形成机制也存在障碍,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总量中占比严重不足,随着间接融资成本不断上升,中小企业更需要便捷高效的资本市场。

  在这个意义上,中国证券市场长期存在的“规范与发展”问题,突出体现在“两个中小”的关系,中小投资者需要保护,而中小企业需要发展。《证券法》需要对两者协调谋划,在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建立起有利于不断提高市场效率、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各个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正向选择机制。

  修法还须关注追责。监管重心适当后移后,应强化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尤其需要完善事后追责体系,这既包括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更应有民事和刑事的诉讼机制。目前,对于相当普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关力有不逮,而民间维权又缺少法律手段。市场和法律界人士不断呼吁取消证券民事维权诉讼的行政处罚前置条件,鼓励投资者自主维权。是否回应这一呼吁,已成为对保护投资者权益真诚与否的“试金石”。

  要实现有效监管、公平监管,还需拓展“证券”的范畴,将其视作一种可均分、可转让、可交易的财产权利的证明或者投资合同。现行《证券法》以列举的方式定义证券,带来诸多问题。银行间市场的各类融资工具本质上均为债券,却未被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银行柜台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近几年在互联网大潮下产生的金融创新,不少也带有证券属性,应当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

  修订后的《证券法》应当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提供规范。不同层次的市场以公募或者私募、是否公开转让、流动性高低区分适当的投资者群体和监管尺度。特别是公募和私募应严格区分。对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的融资行为,《证券法》应明确准入门槛并实行高标准的监管,但是,监管机关应当尽可能避免代替市场做出价值判断。私募证券行为,因其覆盖范围有限,可以减少甚至豁免注册,允许市场要素更自由地组合。

  中国资本市场重建20多年来,规模迅猛增长,但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有限,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更难如人意。此次修改《证券法》,是推进资本市场市场化、法治化的重大契机。从今天开始,《证券法》修法的筹备、讨论、通过,到未来的全面落实,将是中国资本市场升级换代、走向成熟的过程,也与今天和明天中国的其他领域的改革休戚相关。改革需要每一步都走得很实,看得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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