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证券法

更新时间:2014-10-15 11: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距离上次大幅修改近十年,《证券法》再次启动全面修订,并有望明年上半年就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此次修法,虽在大方向上意见较为一致,但在若干重大而具体的问题上,分歧也相当明显。即便是...

  距离上次大幅修改近十年,《证券法》再次启动全面修订,并有望明年上半年就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此次修法,虽在大方向上意见较为一致,但在若干重大而具体的问题上,分歧也相当明显。即便是监管机关是否应放弃实质性审核走向“注册制”这一基本问题,各方也仍存争议,甚至连注册制的准确含义也表述不一。

  扩大市场自治、完善市场机制,是《证券法》修订的要旨。与此相辅相成,需处理好监管权力与市场的关系。监管权力可以为市场保驾护航,也可能沦为寻租工具。《证券法》在赋予监管机关权力的同时,必须考虑合理的权力分配和权力制衡。发行审核权或称注册权,仍将是一项核心权力。运用好这项权力,必须处理好审核与豁免的关系,并果断下放权力。目前,这项权力过度集中于证监会,可以考虑将发行审核(注册)与上市审核分开,由交易所做实质性审核。当然,这一安排又要以交易所自身的进一步市场化改革为前提。

  同时,权力的分配和制衡不仅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内部事项,还涉及其他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如何适应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现实,促进各政府部门协调分工管好跨领域的证券业务,也是此次修法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为谋求共识,《证券法》修订需要紧扣资本市场的现实。一方面,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情况普遍存在,侵害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时有发生,加之近年来证券形态不断创新,而投资者保护机制相对滞后;另一方面,企业的资本形成机制也存在障碍,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总量中占比严重不足,随着间接融资成本不断上升,中小企业更需要便捷高效的资本市场。

  修法还须关注追责。监管重心适当后移后,应强化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尤其需要完善事后追责体系,这既包括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更应有民事和刑事的诉讼机制。目前,对于相当普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关力有不逮,而民间维权又缺少法律手段。市场和法律界人士不断呼吁取消证券民事维权诉讼的行政处罚前置条件,鼓励投资者自主维权。是否回应这一呼吁,已成为对保护投资者权益真诚与否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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