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专业媒体报道,证监会目前已初步形成《证券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思路建议。证监会系统最近成立了《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为下一步配合立法机关做好《证券法》修订准备工作。
《证券法》的修改确实是目前中国股市非常迫切的一件事情。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已有15年的时间,期间仅做过两次修订,其中最后一次修改是在 2005年距今也有8年时间。而自2005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证券法》的许多条文已不适应股市的发展变化,成为股市发展的绊脚石,尽快修改《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已成为中国股市的当务之急。而且正如证监会首席律师兼法律部主任黄炜4月22日在参加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上所表示的那样,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已经积累起丰富的实践经验,制定一部更为成熟完善、更加适应市场未来发展要求的证券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证券法》的修改已成为市场参与各方的共识。但要修改哪些内容,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证监会初步形成的修改完善证券法的思路建议包括十个方面,但总体说来比较笼统,要修改的内容也有很多。而以笔者拙见,有这样几个问题是《证券法》修改所必须予以重点关注的。
首先是明确提高新股首发时社会公众股所占据的比例,证券上市条件中关于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规定必须予以修改。这个内容见于《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其第三款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这一条款明显烙下了股权分置的烙印,成为发行人控制首发规模,抬高发行价格的法律依据。为此,有必要将其修改为“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亿元的,公开发行A股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以上”,以此提高新股首发规模。
其次是完善退市制度。目前A股的退市制度并不完善,尤其是《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这就是说,发行人一旦造假上市成功,监管部门就不能勒令其退市,而只能对其处以募资金额1%~5 %的罚款。这一规定明显有袒护造假者的嫌疑,《证券法》必须对此作出修改,发行人造假上市一旦东窗事发,相关公司必须向投资者退资并退市,以加强对造假上市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三,就是加大各种经济处罚条款中的罚款力度。比如,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显然没有震慑力。可修改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不低于三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达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效果。
此外,就是引入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一直都是中国股市的薄弱环节。虽然《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现实中民事赔偿难如登天,投资者诉讼成本过高。为此有必要把引入集体诉讼制度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证券法》的修改有必要与《公司法》、《刑法》同步推进。毕竟存量发行、引入美国拍卖制、限售股减持等内容都涉及到《公司法》的内容,而且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离不开对《刑法》的修改。因此,在《证券法》修改的同时,推进《公司法》、《刑法》等涉及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修改,才能更好地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从而为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