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施中在鼓励投资创业方面的争点
更新时间:2019-04-09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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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立法者对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皮包公司”热引发的债权债务秩序紊乱后果记忆犹新,1993年《公司法》对投资者投资兴业规定了近乎严苛的门槛: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严格限定的狭窄出资形式;严格限定的智慧成果出资上限;禁止定向募集设立股
由于立法者对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皮包公司”热引发的债权债务秩序紊乱后果记忆犹新,1993年《债权是否公允,而非否定股东的货币出资行为。关键是强调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信息透明与程序严谨。
新《公司法》彻底废除了1993年《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有利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民族企业的健康成长,尤其是民族企业控股的公司集团的壮大。但我也建议广大投资者一定要记住一个历久弥新的扁平化投资智慧。一些公司盲目扩张的投资教训是比较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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