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由于基金的持有人通常是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为了保护这些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作出严格规定,使基金管理人更好地负起管理基金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依据我国《基金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一定的资本金,如《基金办法》中规定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千万元;
2. 与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和管理人员上相互独立;
3. 有完整的组织结构;
4. 有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才;
5. 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依据《基金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 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另外,《基金管理人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