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9-04-03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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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深府[1994]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组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东处罚的,被交易所除名后不得再被重新录用为
期货交易从业人员。
第四十一条 结算机构违反本规定及交易规则,在风险管理中因过失造成会员损失的,结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依照本规定拟定交易规则,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
期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
执行,《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1)386号)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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