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9-04-24 09: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8日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8日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4年 第 25 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经营1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
  (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
  (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
  (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
  (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
  (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
  (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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