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1、签订意向书
拟合作投资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营项目意向书。
2、审批项目建议书
由合作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主管部门报审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2)投资各方合营意向书;
(3)投资项目建议书;
(4)有关部门对产品安排的行业意见(如有需要);
(5)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登记、商业登记证等(影印件);
(6)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
3、企业名称登记
向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4、编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各方共同进行技术、经济的可行性研究,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各方签字确认后由中方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报批时需提交的其它资料:(1)投资各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如果投资方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签署,应出具合法授权书);(2)环保等部门出具的可行证明文件。
5、签订合同和章程
投资各方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后,着手商签合同和章程,并报请外经贸部门批准。
6、申领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向外经贸部门报送正式文件,经批准后,取得批准证书。
报批时需提交以下正式文件:(1)设立的申请书;(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准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投资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名单及委派书;(5)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影印件);(6)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书;(7)投资各方资金来源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企业所在地的环保等部门签署的对项目实施的许可意见书。
7、登记、开户
企业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下列部门办理登记、开户手续:(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时企业正式成立;(2)向当地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 (3)到当地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外汇帐户(如需第二家金融机构开户,须报请外汇管理部门批准);(4)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