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低货币出资金额为三万多元
更新时间:2019-01-2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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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元,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缺乏股东的相互制衡,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与真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
新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了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元,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缺乏股东的相互制衡,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与真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公司对外的正常经营,新公司法提高了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对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新公司法并没有非凡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答应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通过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从这一规定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货币出资金额实际上可以为人民币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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