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新意迭出

更新时间:2019-04-18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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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草案调整范围只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只调整了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以外的政府建设基金、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保险基金等均不属于该法的调整对象。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虽属于投资基金,但草案调整范围也不包括这两类基

  草案调整范围只限于证券投资基金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只调整了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以外的政府建设基金、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保险基金等均不属于该法的调整对象。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虽属于投资基金,但草案调整范围也不包括这两类基金。

  据介绍,在1999年和2000年,基金法起草小组本来考虑能包括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但是经过两年多的起草,起草组成员认识有很大的不一致,这主要是因为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情况并不相同。

  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虽然也属于投资基金,但因目前在我国属刚起步阶段,且与证券投资基金有较大差异,经过认真讨论,并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科技部意见后,草案调整范围将不再包括这两类基金。

  今年年初经过起草领导小组的讨论,最后决定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可以让证券投资基金法先出台,别的基金等以后根据实施情况再制定。

  草案体现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这在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草案规定,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交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金立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要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这一宗旨,草案针对目前基金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从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禁止违规关联交易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草案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基金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产从事投资、不得利用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欺诈活动等。

  草案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活动当事人应当以自有资产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含有虚假、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内容的,应当责令其披露真实信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可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契约型基金”将正名为“信托制基金”[page]

  按照过去组织形式,市场上习惯性地将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目前我国现有的基金主要是“契约型基金”。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将“契约型基金”统一正名为“信托制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依据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发行基金单位而组建的投资基金。据介绍,在我国信托法出台后,考虑到“契约型基金”以信托原理为基础,故草案中将其正名为信托制基金,并作了重点规范。

  草案中规定,信托制基金依基金合同设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受托职责,具体权利义务由相关当事人依据本法约定。

  基金投资80%应与规定投资方向相一致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基金的投资限制:基金的投资运作应当与规定的投资方向相一致,已投资的资金至少80%投资于该基金设立目的所体现的方向。

  基金最突出的特点是集中资金进行分散投资,即聚集零散资金,通过专业化运作,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为投资者获取最大收益。为此,草案还作了以下规定:

  ——基金应当进行组合投资,即其投资运作应当按照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

  限定了基金的投资方向,即基金资金只能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与债券、流动性强的其他金融产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品种;

  ——基金的投资运作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证券承销;不得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按照立法规定,法律草案一般要经常委会三次审议,并根据委员们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修改,最后经表决后才能通过。

  投资者可通过持有人大会制度参与决策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投资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草案中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建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但这种大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草案规定,对有提前终止基金;基金合并或者转换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的费用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等事项之一时,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page]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未能召集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召集。

  草案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现场召开,也可以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表出席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中介机构为基金出具虚假报告将受严惩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规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草案中明确规定,中介服务机构为基金出具虚假报告将受到严惩。

  草案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草案规定,中介服务机构为基金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虚假、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内容的,处其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暂停、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资格;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依法履行受托职责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明确了信托制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草案规定,信托制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受托职责。

  在信托制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其相互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直至整个信托制基金的构造。据介绍,在基金法起草过程中,起草人员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定位,即由谁来履行受托职责的问题存有较大争议。经过广泛讨论,根据形成的共识,草案规定信托制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受托职责,具体权利义务由相关当事人依照相关规定约定。

  草案中还规定,基金活动当事人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据介绍,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切合国情,尽量减少法律重新定位给基金运作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考虑和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避免相互矛盾和冲突;三是在现行信托制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承担相应职责,即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管理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依法独立承担保管基金财产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四是避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age]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门槛可望提高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条件。这意味着,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门槛将可能提高。

  按照1997年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如此一来,设立基金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则可能上升为1亿元。

  草案有关条文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足够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私募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私募基金”是市场人士对“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一般称谓。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规定,基金份额向特定对象发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当前,人们对存在于证券市场中各种类型的“私募基金”议论颇多。其实,所谓“私募基金”,从广义上讲,但凡不是向公众(非特定对象)所募集的基金,都可以称之为“私募基金”。

  草案中已明确规定,基金份额可以向非特定对象发售,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售。据介绍,因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私募基金,其操作和种类不尽相同,管理也比较复杂,就目前情况考虑,法律不可能作出太具体的规定。因此,“私募基金”的管理办法将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细则。

  参股基金公司的国外投资者不能直接投资国内A股市场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规定,外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及其在境内从事的基金活动,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与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参股基金公司的国外投资者不能直接投资国内A股市场。

  据介绍,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允许外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资参股是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参股后所有的基金活动必须由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外方投资者不能直接投资国内A股市场。

  草案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所设立的基金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必须符合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证券法规定“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中规定,有关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和债券的承销,不能从事A股自营。[page]

  草案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确保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严格区分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保护基金及其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这有利于基金的独立运作,使之免受外界干扰,以获取最大收益。为体现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草案中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为防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资产,草案中规定,如果有这种行为,除了责令返还外,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可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为"公司制基金"留出发展空间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规定,基金可以采取信托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我国目前尚无公司制基金,但鉴于公司制基金是国际上一种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为此法律草案中对公司制基金作了原则规定,为其今后发展留下了空间。

  公司制基金有与信托制基金所不同的特点。据了解,公司制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投资基金。公司制基金还设有董事会作为基金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等。目前美国的共同基金基本上都属于公司制。这种公司制基金的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也是公司制基金的股东,已经不完全是信托概念下的委托人。

  对公司制基金的法律定位,国内目前存在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公司制基金本身就是公司;另一种认为公司制基金的落脚点是基金,它不是公司,其设立不需要到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涉及到要交纳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家公司制基金。[page]

  据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公司制基金还有一些法律上的障碍,因此,这次提交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对公司制基金只作了原则规定,同时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一来,既为公司制基金今后的发展留下空间,也为资本市场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留下了余地。

  草案明确了开放式基金运作规范

  开放式基金在我国这两年间得到了快速发展。从去年华安创新开放式基金诞生以来,我国基金市场上目前已经拥有6只开放式基金。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明确了"开放式基金"运作规范。

  开放式基金的特点是以通过银行为主要发售渠道,化间接融资为直接融资。如今,开放式基金与老百姓生活越来越近。目前,南方宝元债券基金等几只开放式基金正在通过银行发售。

  虽然开放式基金的推出时间不到一年,因涉及面广,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考虑到开放式基金在国外已有一整套成熟的做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也制定了开放式基金试点办法。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对开放式基金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与责任,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及价格计算,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及其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等内容作了规定。(以上均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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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具体的颁布时间是什么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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