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历时3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起草工作终于迎来了人们期待已久的初审,虽然在随后的10月、12月还需要人大常委会的二审和三审,正式出台估计要到明年,但这样的一个结果已经让业内人士感到十分鼓舞。8月28日,记者就《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的几个被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专访了起草小组的主要成员之一——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主任朱少平。
记者:关于大家普遍关注的私募基金问题,本次出台的草案中没有做专门规定,这与当前我国私募基金暗流涌动的态势不合拍。而且大量所谓的私募基金参照现行的有关法规是违规的。如果相关的法规总是缺位,将不利于对其进行疏导。为何没有能对私募基金做出具体规定?就目前情况看,私募基金的设立和操作应该如何找到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呢?
朱少平:私募基金在草案中从向特定对象募集基金的角度做了总的说明,但现在还很难对它做更具体的规定。因为私募基金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和滥集资加以区分。在法律架构没有出来之前,自发形成的所谓私募基金里面鱼龙混杂,有一些是严格按照其机构设置的办法来运作,但有相当一部分人操作很不规范,很大一部分是完全的私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目前所谓的私募基金、地下基金、代客理财很难让它浮出水面。目前我们以及监管部门对这一块情况不了解,不好查。有人估计这样的私募基金有几千家,有几千亿资金,但真正查起来他们就没了,不查的时候他们一下子就出来了。所以这种情况下没有办法让他们浮出水面,立法的时候也不好立,因此在法律中从整体上给它一个依据,这就是基金投资份额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募集,即私募。那么依据这个法律条文,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一个全面的调查研究,然后再设定出具体的规则。在法律出台之前,所谓的私募基金不可能是合法的。有些就被定义为滥集资。但如果你是一个合法的机构比如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公司的章程设立基金,就把它叫做信托完了,不必非要叫私募基金。
记者: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目前的需求也很大,在草案中是否也能找到相关的规定呢?
朱少平:它们的必要性业内人士都很清楚,立法时是准备把这一部分也包括进去,但由于认识上的分歧,有一些门户之见,最后不得已放弃。由于这些实业类的投资基金更多需要采取公司制基金形式,那么问题是,公司制基金和公司是什么关系,有人认为公司制基金就是公司,有人认为公司制基金就是基金,而不是公司,只是借用了公司的某种原理。在证券投资基金中,机构设立基金,募集资金后形成独立财产,财产交给管理人管理,另外还有托管人,这是基金的运作方式。但在公司型基金中,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基金的架构有点类似于公司,没有针对基金的实际管理机构,而由董事会控制这个财产,并决定这个财产交给谁来管理,财产的投资方向和风格,以及监督管理人的运作等,这种形式钱还是交给管理人运作。还有一种是在董事会之外设立一套班子自己来运作基金,这种方式很难说它到底是公司还是基金。因此,是把这两块都放在基金法里面呢,还是只放前面一块,就有了分歧。这种分歧解决不了,在制定草案时就只好忍痛割爱。[page]
记者:从国际上看,公司制基金更具发展潜力,据说草案中也为公司制基金留下了发展空间,是怎么样的一种安排?
朱少平:公司型基金确实是一个发展趋势,其最大的好处是设有董事会,可以对公司资产的管理、投资方向、运作等有监督作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是管理人说了算,但公司型基金投向由董事会说了算,基金管理做得不好,董事会可以重新做出选择,这种方式更加具有生命力。但是我国目前在法律上没有公司型基金。而1993年的《公司法》侧重于实业投资类公司的立法,没有考虑到股权投资,或者说考虑得比较少,以至于在我们资本市场建立起来以后,有一些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和《公司法》产生了很大的摩擦。因为《公司法》第12条规定,投资必须在注册资本的50%以内。基金被看作公司推出的产品而并非公司实体,因此它的投资不会受《公司法》的限制。但如果叫公司型基金,那么它到底是公司还是基金呢,这有争议。在草案中说了,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可以采取信托制、公司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后面跟着列出了公司制基金的定义和基本特征,那么具体内容由国务院定。 (刘伟华/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