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的高度关注下,酝酿已久的投资基金法最近终于浮出水面。历经3年多时间的起草工作后,人大财经委员会在8月23日拿出了一个洋洋洒洒11章109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通过国家立法来规范和扶持基金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无论对于业界还是投资者,应该说都是一件好事。作为现代资本市场上一种通行的组合投资方式和为广大投资者认可的投资选择,基金自10年前被引入中国以来一直保持着相当快的发展势头。根据厉以宁先生在人大常委会上所作的立法草案说明中的统计,截至2002年6月底,我国已上市基金56只,规模达936亿元,净值为907亿元,约占我国股市流通市值的6%。可以说,在基金立法之后,将出现被各方都看好的属于“朝阳产业”的投资基金业和“钱途无量”的巨大发展空间。
不过,这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法律草案,其调整对象仅限于证券投资基金这一基金种类,而非最初设想的一个广义上的投资基金法,法律的名称也从先前的《投资基金法》改成了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所调整的证券投资基金仅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而不包括政府建设基金、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保险基金等。更值得注意的是,业界和市场较为关注的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私募基金这三大类投资基金,也均不属于本次法律草案的调整范围之列。
对于这种立法调整范围大幅“缩水”的现象,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的负责人今年早些时候给出的解释是,由于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目前条件尚不成熟,所以现在从《投资基金法》缩小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然而,这种与国家多年来“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立法思路保持高度一致的官方解释恐怕只说明了立法调整范围变化的前台原因,或者说,至少没有给出一个全面的解释。
中国的民商事立法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取得了长足进展,民法、公司法、证券法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都得以初步建立;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在国家机器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不过,因为以往浓重的行政传统和早先立法工作遗留下的集中计划色彩,由人大常委会牵头的立法过程往往也成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管理权限划分的一轮博弈;从负责实施法律的行政部门角度来看,这已经成为一个毋庸讳言的事实。
这种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后台博弈,在此次基金立法的过程中也相当明显。上周提交人大审议的草案,其调整范围基本上与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一旦草案在将来获得通过,证监会将继续作为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其管理权限并无什么变化。至于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人大财经委员会在草案说明里专门指出,草案的调整范围不包括这两类基金的决定,曾征求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科技部意见。这倒是印证了最近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正在草拟一部《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说法,看来,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将分别归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科技部的主管范围。[page]
至于曾经引发证券市场上众说纷纭的私募基金,严格地说,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法律中除了由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之外,并没有私募基金的存在空间,这一点也不会因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通过而改变。但事实上,各种“隐性”私募基金在中国存在甚至已具有相当规模,恐怕已经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
那么,又会是哪家政府机关将成为大大小小民间私募基金的主管东家呢?现在看来,既然《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正式将私募基金摒弃于调整范围以外,今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恐怕很有可能会成为谋求私募基金合法化已久的私募基金经理们在法律上的出口。因为就法律性质而言,无论是“委托理财”、“信托投资”,还是“私募基金”,都属于信托行为中的资金信托。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应该可以根据该办法而获得管理私募基金的法律依据,而藉此,中国人民银行也就很可能获得了可堪与证监会对公募基金的主管权平分秋色的私募基金主管权。(21世纪经济报道社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