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四)

更新时间:2019-04-18 04: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十三)《税收征管法》第50条(关于税收代位权与税收撤销权)1.关联理论本条的理论基础是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所谓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税收代

  (十三)《税收征管法》第50条(关于税收代位权与税收撤销权)

  1. 关联理论

  本条的理论基础是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所谓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税收代位权制度源自于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它是从属于税收债权的一种特别的权利。税收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纳税人欠缴税款的事实;(2)纳税人和其他债权人之间存在到期的债权;(3)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4)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国家税收债券造成了损害;(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达到保全税款的程度为必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诉讼,而不得以执法行为直接实现。税务机关涕泣税收代位诉讼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纳税人的债务人就直接向税务机关履行清偿义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随之消灭。须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谓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从属于税收债权的一种特别的权利。与税收代位权相比,税收撤销权对纳税人权利以及交易安全的影响要大得多。税收代位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的消极行使债权的行为,税收代位权的行使不会加重纳税人的债务人的负担,对纳税人并无实质性的损害,而税收撤销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一方面有可能限制纳税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影响到与纳税人建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与交易安全关系密切。是故,对税收撤销权必须严格规定并依法进行。税

  收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存在构成撤销的是事由。这些事由包括:(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二是给国家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得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的行为。纳税人应该首先缴清欠缴的税款,然后再进行普通债权的偿还。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税收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纳税人负担。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并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规范阐释[page]

  本条对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限定了以下几种情形:(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形式到期债权;(2)放弃到期债权;(3)无偿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我们知道,税收是一项经常性的义务,随着纳税人经营业务的不断进行,在他还清欠税后还会产生新的纳税义务的,而且在征收纳税人欠税工作中,税务机关依据合同法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仅能以欠税数额为限,不能就尚未到期的纳税义务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而且纳税人因欠税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如应支付的有关罚款,滞纳金等并没有清偿,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税人的“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四)《税收征管法》第51、52条(关于税款的退还、未缴或少缴)

  1. 关联理论

  此两条的理论基础是税款的补缴和追征制度以及税收退税制度。所谓税款的补缴和追征,是根据造成税款少缴、未缴的原因来区分的。前者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后者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出现这样的情况时应该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所谓税收退税制度,在狭义上是为解决税收征纳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超纳、误纳的情况而设立的制度。退税制度存在的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法理,即如果征税机关不退税,法律不赋予纳税人以退还请求权,就会存在征税主体不当得利的问题。在税收征纳活动中,纳税人超纳税款、误纳税款的情况是很可能发生的。纳税人超纳的税款,也称超纳金或溢纳款,是纳税人超过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部分,因该部分无法律依据,因而应予返还。纳税人误纳的税款,或称误纳金,它与超纳金不同,是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基于一方或者双方的错误而缴纳的税金,因而全部退还纳税人。退水制度的实践,必须强调税收退还请求权,即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由于征税主体对纳税人缴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的税收没有法律依据,因而纳税人可以请求予以退还的权利。

  2. 规范阐释

  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对前述两个制度都有规定,除本条的规定以外,《进出口关税条例》亦有关于退税制度的规定。在理解和掌握这两个制度的时候,应该平等看待税务机关的追征权和纳税人的税款退还请求权,而不能厚此薄彼。同时,还应认识到退税制度在广义上还包括出口退税制度以及其他为实施鼓励政策而实施的退税制度,这一般是结合的具体的实体税收制度来加以讲解的,此不赘述,但应予明确。[page]

  3. 关联案例

  (十五)《税收征管法》第54-59条(关于税务检查)

  1. 关联理论

  该六条作为本法独立的一章,其理论基础在税务检查。所谓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活动。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税务检查,对于加强依法治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有利于征税机关及时了解和发现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从而可以及时纠正和处理税收违法行为,确保税收收入足额入库;有利于帮助纳税人严格依法治税,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发现税收征管漏洞,维护税收秩序,促使税收征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2. 规范阐释

  税务检查制度是整个税收征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有关税务检查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所组成,反映了征纳双方在税务检查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日益强调以纳税申报为基础的新税收征管模式下,税务检查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关于征税机关的税务检查权,一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料检查权;(2)实地检查权;(3)资料取得权;(4)税情询问权;(5)单证查核权;(6)存款查核权。为了保障上述检查权的有效实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此外,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其证明材料。

  同时,税务机关作为专门的税收征关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权的时候,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就会导致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蛮横执法滋生腐败。具体而言,税务机关的义务在于:(1)资料退还义务;(2)保守秘密的义务;(3)持证检查的义务。(参见《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法律法规仅仅规定了税务检查制度,没有提及税务稽查的概念。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建立和健全税务稽查制度,乃形势发展之必需,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分类稽查制度,即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将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三类。日常稽查是指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的常规检查;专项稽查是针对特定横业或者某类纳税人进行的重点检查;专案稽查是根据举报或者前两类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的个案检查。(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即新的稽查方式主要借助于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监控系统选择并确定被查对象,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流程规范操作。(3)建立重要情报信息通报制度。[page]

  (十六)《税收征管法》第60条(关于纳税人的一般法律责任)

  1. 关联理论

  本条以及以下各条的理论基础是税收法律责任,在此一并予以阐释,后不赘述。所谓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税收法律责任依其性质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依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纳税人的责任、扣缴义务

  人的责任、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明确规定税收法律责任,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纳秩序,确保国家的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而且有利于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为预防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17-518页)

  所谓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是指纳税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类型。根据现行法律的古,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有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所谓经济责任,是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人在强制其补偿国家经济损失的基础上给予的经济制裁。可见,经济责任的承担一般是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的,没有损失存在,则不发生经济补偿的现实性。是故,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或解缴所扣缴的税款而造成国家财政利益损失时,就应该承担经济责任,从经济上给国家予以补偿。追究经济责任的主要形式有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所谓行政责任,是指对违反税法的当事人,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依照行政程序所给予的一种税务行政制裁。行政责任的追究一般以税务违法行为发生为前提,这种税务违法行为不一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对违反税法的当事人追究行政责任,通常是在运用经济制裁还不足以消除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采取的。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具体有以下两种:第一种形式是行政处罚,第二种形式是行政处分。所谓刑事责任,是对违反税法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所给予的刑事制裁。刑事责任以税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为前提,乃是税收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制裁措施。

  2. 规范阐释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税务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具体制度,违反这些具体制度的规定,多属一般违法行为,纳税人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本条规定的是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账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page]

  (十七)《税收征管法》第63、67条(关于偷税、抗税及其法律责任)

  1. 关联理论

  本条的理论基础是税法上的偷税行为和抗税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而抗税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比较大,应该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2. 规范阐释

  偷税是一种故意采取某些欺骗性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因而也称逃税。它与狭义上的避税、节税都是不同的。由于偷税行为的主观恶性比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因而历来都是各国打击的重点。是故,我国税收征管法和刑法都对偷税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偷税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纳税人另行制作、伪造一份假凭证、假账簿进行虚假记载;(2)纳税人私自修改、变动原始凭证、账簿,使原始的账簿、凭证失去真实性;(3)纳税人将凭证、账簿转移、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无法追查;(4)纳税人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销毁凭证、账簿,以达到毁损有关纳税资料的目的;(5)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6)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抗税,其主体通常是纳税人,具体说应该是个人,单位不能成为抗税行为的主体。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关联案例

  《“恩威集团”税案及启示在本案中,四川省成都恩威集团公司是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一个以中医药开发为龙头的融科研、生产、房地产为一体的企业。“恩威有限公司”在1993年度用白条虚列预提费用,减少税款223.81万元;1994年和1995年该公司有部分“外销产品”未入账作销售处理,也未申报纳税,少缴税款171.26万元。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本条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偷税总额为395.07万元。税务机关对企业偷税的部分除追缴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492.69万元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但对该公司1998年提出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实其偷税数额的情况下,再次做假账,欺骗税务机关,隐匿收入,偷税126.72万元的部分,处以三倍的罚 款,合计罚款648.50万元。另有案例:《原四川省交通厅长刘中山之子涉嫌偷税判12年》(参见中国法院网)[page]

  《法盲办厂 抗税坐牢在本案中,2001年1月27日,江西省宜黄县棠阴镇吴植龙、江青发一伙因抗税不缴、严重妨碍国税机关执行公务,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吴植龙、江青发一伙1999年承包经营围窑,一年来,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仍欠税394元。1月27日,宜黄县国税局棠阴分局依据《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报请县局批准,对该窑实施查封、扣押物品等强制执行措施。在税务机关宣布对其实施商品扣押并在执行扣押的时候,吴植龙、江青发纠集一伙人将正在执行公务的国税工作人员推开,并强行将装在车上的砖全部抢回,致使强制执行措施不能开展,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县公安机关当天抓获吴植龙、江青发二人,并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十八)《税收征管法》第65条(关于欠税且转移或隐藏财产的责任)

  1. 关联理论

  本条的理论基础是税法上的欠税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欠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后,仍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一般而言,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通常在主观上没有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如期缴纳税款,故与偷税是有区别的。

  2. 规范阐释

  对于欠税行为,征税机关一般是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征税机关可通过强制执行措施等迫使其缴纳那些未缴或少缴的税款。但是,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如果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则具有偷税故意,应视为偷税罪论处。

  3. 关联案例

  《云南曲靖一逃税人被判刑》。(参见中国法院网)在本案中,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对徐英因犯逃避追缴欠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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