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员分析,目前造成中国税收“跑冒滴漏”原因很多,表面上看似乎是税收征管不力造成的,而深层次原因是对税源的增加无法准确把握,征管重点应在于对税源的监管。为加强税务机关对于税源的监管和对纳税人的税收监控,新《细则》较为突出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即税务信息共享、严格税务登记制度、推行“税眼”监控、实行群众监督。
规范关联交易
针对目前一些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企业之间非正常的业务和资金往来进行非法避税的行为,新《细则》规定了具体的反制措施。新《细则》第51条明确界定了关联企业的概念,并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在此基础上,对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第54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的5种情形:一是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是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是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是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同时,对于调整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具体措施,第55条规定了四种计算方法: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如此的反制措施,对于规范国内外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关联交易活动,防范其非常避税、偷税漏税,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严密性。
影响上市公司
新《细则》针对利用关联交易进行非法避税的反制措施,对于目前国内上市公司频繁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重大影响,不但将强化关联交易的监管,而且可能加重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
据统计,2001年沪深两市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发生各类关联交易行为的有949家,占到90%以上。其中,47%的关联交易发生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尽管其中确有属于正常经营行为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当多的关联交易被利用来操纵利润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新《细则》的实施将从税法角度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监督,无疑为关联交易上了第三把锁。由于上述5种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类型基本上涵盖了企业间关联交易的全部,在上市公司在遵照《企业会计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核算之后,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检查根据《税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复核,必将大大强化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规范化。[page]
不过,从新《细则》对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方法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处理方式的对比来看,新《细则》的实施将可能加重上市公司的税负。由于前者对关联往来的处理本着公允性的原则,而后者本着历史成本原则,相对比较谨慎,如此按照税法确认的公司利润往往会高于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将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调增,从而提高了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