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更新时间:2019-04-19 03: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释义】本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的规定,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即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是利用货币做主要计量尺度,通过记录、分类、汇总和分析考核等方法为人们提供所需要的经济信息的信息系统,同时,它本身也是现代化经济组织和实行现代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其中,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是特别需要强调的要求。我国会计从业人员总体专业水平不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确立,对会计从业人员在政策方面和专业知识方面要求越来越高,这次修订会计法,在法律上明确了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一般地说,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所需专业知识,有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会计基础知识和有关财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会计人员要熟练地运用会计政策和管理方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算、预测、分析、控制,使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处于最佳的运行状态,就要学习会计法、税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等,掌握财务会计基本原理、如记帐程序、记帐规则、珠算、财务会计基础知识、财务会计分析及财务会计电算化应用知识等。(2)相关的经济管理知识。会计人员应当掌握的经济管理知识包括:与会计工作密切相关的经济管理学,如财务管理学、财政学、金融学、审计学、统计学,还有一些相关的经济管理知识,如部门经济学、市场管理学、经济运筹学、系统工程学等。(3)其他知识。如会计人员要正确反映自己的意见就必须掌握一定的写作水平,要想胜任外资企业的会计工作,还要掌握一定的外语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又称作“会计证”,按照1990年财政部制定的《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证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必须凭证上岗,未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会计岗位工作;会计证的颁发采取考核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不具备会计人员以上资格和中等专业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会计人员,即使工作多年,也要经过考试,经过考核,才能取得会计证。会计证制度已逐步扩大到乡镇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与会计证制度同时实行的还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它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人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确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一种制度,这项制度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资格考试按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划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已具备担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与这两个制度同时进行的,是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在职会计人员进行培训,让不具备专业学历的人员系统学习专业知识,取得必要专业学历,使具备一定学历的人员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这次修订会计法,综合考虑了我国会计队伍现状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提出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向会计人员社会化、统一化管理迈出了一大步,也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更趋一致。不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或者是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只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就要按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要求,经过统一的考试考核,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根据会计工作的实际岗位的复杂难易程度的不同、所负责任的不同,对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提出具体的要求,这样就又产生了对不同岗位的会计工作人员的不同要求,参照会计法修订以前的对会计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规定,大致有以下四类人员及与其对应的相关要求:(1)会计员。要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并能按照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2)助理会计师。要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2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4年以上。(3)会计师要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者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至3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掌握一门外语。(4)高级会计师。要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至3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也就是说,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既有统一的要求,也根据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从业资格的要求。这种统一的和不同的资格要求,与单位的性质、所有制、规模大小、营业额多少没有关系,只是结合会计岗位的要求提出的,与所担负职务的不同,承担责任的大小有一定的关系。[page]

本条第二款根据第一款的原则要求,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与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会计工作经历结合起来考虑,实际上是广义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一种方法,既有统一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管理,又有一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会计工作经历的配合管理,是结合我国实际所作出的规定。

本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我国的财政经济工作,对我国会计队伍的历史和现状也十分熟悉,由法律规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原则,具体的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作出,是既考虑了原则性又照顾到了灵活性的要求,使修订后的会计法更具有可执行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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