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的法定规则

更新时间:2019-04-19 04: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会计核算的法定规则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也是《会计法》所规范的重点内容,在会计法的52个条文中,有关会计核算的两章共18条。它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则作出了规定,并且有的规定是比较具体的,可操作性较强,有些条款即使较为原则,但也是会计核算的必须遵循的基

  会计核算的法定规则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也是《会计法》所规范的重点内容,在会计法的52个条文中,有关会计核算的两章共18条。它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则作出了规定,并且有的规定是比较具体的,可操作性较强,有些条款即使较为原则,但也是会计核算的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下面是会计核算法定规则主要内容的分析:

  1.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的方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和报告。或者说,会计核算的对象是资金的运作,要求对资金的运作即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计算、记录和比较,以真实地反映资金运作的过程及产生的结果,由于资金运作具有循环性,从而要求会计核算是系统的和连续的。这些特点反映在《会计法》中,并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这项法律规定确立了会计核算的一项基本原则,或者说是会计核算的一项最重要的规则,就是会计核算必须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基础,不允许有虚假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会计核算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作为决策依据。这里所指的决策,在现代会计中应当包括国家的宏观决策,单位的管理决策,个人的投资决策等。

  《会计法》在要求会计核算必须是反映经济活动现实情况的同时,还进一步确定了那些经济业务事项是必须纳人会计核算范围的,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这样保证了会计核算是系统的、全面的。《会计法》所确定的列人会计核算范围的经济业务事项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人、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这样进行规定,可以涵盖各个单位资金运作的绝大多数事项,包括有利的财务情况和不利的财务情况,以保证在会计核算中能够真实地。充分地反映资金运作情况,防止遗漏,也防止有意的掩盖真相。只有从法律上这样要求才能起到规范会计行为的作用。当然,也可以设想不作这样的要求,那将会使会计核算失去真实的依据和完整的资料,形成种种弊端,从而使会计核算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所以,会计核算的这项基本原则是必须坚持的,由法律来保证其实施。

  2.关于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是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帐簿的书面证明,它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中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会计法》对其作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page]

  (1)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这是法定的种类,是以其填制的程序和用途来划分的,原始凭证一般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直接填制或取得的,是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最初记录,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所以,在法律上是很重视它的证明效力的。原始凭证按其来源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收货单、发货单、领料单、报销凭证、银行结算凭证等都是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是指根据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编制作为记帐依据的书面证明,按照其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等,它对于保证帐簿记录的正确性是有意义的。

  (2)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

  《会计法》对于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就是属于应当办理会计手续的经济业务事项,在其发生时就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或者说这是带有强制性的规定,是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的第一步,也是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一个关键。填制原始凭证是指由本单位自制的,取得原始凭证是指从外部索取的,无论其来源是在内部还是外部,都应有原始凭证。

  (3)原始凭证的审核及处置

  对于原始凭证,《会计法》的重要规定是对其必须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这是一个法定的程序,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实际上这是依法把好会计核算的第一道关。审核原始凭证,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就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针对这四项,在《会计法》中确立了不同的规则:

  一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这是从法律上赋予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以拒绝权,使他们有更积极地履行职责的权利。

  二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义务。《会计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要让单位负责人知悉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不正常情况,同时可以就此采取措施防范或制止可能产生的危害。

  三是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进行更正、补充。这里所指的退回与拒绝接受是不同的,拒绝接受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从根本上予以否定,而退回则是在认可的基础上要求消除缺陷,然后加以承认,比如内容填列不全的可以补充,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补办。

  四是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包括挖补、刮擦。涂抹等手段。这是为了保证原始凭证准确、清楚,防止舞弊作假。原始凭证有可能有错误,只有两种法定的办法处置,一种是金额有错误的,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因为金额是关键事项,立法时考虑应当从严防范涂改作假;另一种是金额以外的一些事项上有错,也应当纠正,采取的办法是重开或者加以更正,这都是出具原始凭证单位的自我纠正错误,不能由他人代替。[page]

  (4)编制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

  这是指记帐凭证编制时,所根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可靠性,防止失误,或者说这样的法定程序,使记帐凭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必要保证。

  3.关于会计帐簿的规定

  这是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会计法》中作出了五方面的基本规定:

  (1)会计帐簿的设置

  会计帐簿是由一定格式而又相互联结在一起的若干帐页组成,通过会计帐簿记录,可以把大量的、分散在会计凭证上的会计核算资料加以汇集、分类整理,全面、系统地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提供会计信息。设置会计帐簿是会计的一种专门方法,也是必须依法规范的重要事项,因此,在《会计法》总则中首先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同时在《会计法》第十五条又明确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这些规定确立了两项基本规则,一是会计帐簿必须依法设置,即具有合法性;二是不得私设会计帐簿,如果私设会计帐簿则是一种违法行为。

  (2)会计帐簿的种类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共有四种,即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这种分类是以用途为标准的。总帐,又称总分类帐,用来分类登记全部经济业务的,对所属的明细分类帐簿起着控制作用;明细帐,又称明细分类帐簿,用来登记某一类的经济业务,根据明细帐户设置,是对总帐的补充和具体化;日记帐,又称序时帐簿,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连续登记的帐簿;辅助性帐簿,又称备查帐簿,是对某些在明细帐、日记帐中未能记载的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帐簿,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如租借固定资产登记簿、合同登记簿,它们起备查作用。法律上所以规定会计帐簿的种类,旨在有序地,规范地设置会计帐簿,同时这些种类也是能满足单位设置会计帐簿需要的。

  (3)会计帐簿登记的依据

  为了保证会计帐簿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会计法》对会计帐簿登记的依据和基本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或者说只有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才可以作为登记帐簿的合法依据,而不是可以随意选择登记的内容、确定登记的单据;第二,会计帐簿登记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登记帐簿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具体体现;第三,会计帐簿登记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为会计帐簿登记作为一种方法是与许多法律规定有关的,必须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第四,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登记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记帐依据也不能有例外,要遵循统一的规则;第五,只能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进行记录,而禁止在违法私设的会计帐簿上进行登记,这也是帐簿登记必须具有合法性的问题。总之,会计帐簿登记从记帐依据到所登录的帐簿必须是合法的,这是依法办理会计事务的基本要求。[page]

  (4)会计帐簿登记的具体规则

  这是保证会计帐簿登记质量,正确地记录经济活动情况的法律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会计法》要求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如果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更正处盖章,以表示证明。这些规定比起会计制度中的具体规定,只是一些基本规定,但是它能说明会计核算应当规范地进行,包括它的基本方法和必要程序。

  (5)关于对帐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中对其提出三方面的要求或者说是必须遵守的规则,一是要求定期对帐,这是由于会计帐簿记录由于种种原因会有差错,款项、实物、凭证的一些变化也有可能记载不准,因此需要定期核对;二是对帐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即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一生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与会计帐簿相对应的记录、会计帐簿与会计报表之间都应当相互核对,遵守对帐时的具体规则;三是对帐的目的是要保证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保证帐簿记录的可靠性、准确性,会计信息真实、有效。

  4.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是总括地反映单位经济活动情况及其成果的书面文件,也是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信息的法定形式,它是会计核算程序的最后环节,或者说是会计核算过程的最终成果。因此,在《会计法》中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提供作出了基本规定,主要内容为:

  (1)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财务会计报告由哪些部分组成,并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会计法》作出了规定,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这里所指的会计报表,可以因单位的性质不同、经济活动的内容不同而有不同的种类,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直接作出规定,也可以在统一的会计制度中作具体规定。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在这些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属于静态会计报表,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加以表示;损益表,又称利润表,是反映公司一定期间经营成果的动态会计报表,由于利润是公司业绩的综合体现,又是进行利润分配的主要依据,因此损益表在会计报表中为主要报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是反映公司一定期间内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的动态会计报表,所以又称为现金流量表,编制这项会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公司一定期间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原因,偿债能力和支付股利的能力,以及凭以分析公司未来获取现金的能力等。至于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则是由于要对报表所难以表达的情况加以文字说明,也可以说是结合会计报表的数据作出说明和补充。这些分析表明,就是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公司中形成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为核心的会计报表体系。至于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则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确定。[page]

  (2)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根据

  财务会计报告是以一定的指标体系反映单位经济活动及其成果全面情况的,因此,《会计法》对它的编制根据作出了规定,即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这两项法律规定表明下列重要内容:

  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会计资料为基础,具体的说就是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作为记帐依据,而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又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一个一个环节地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是限定作为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的,只能是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和有关资料,这样从基础上保证了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又可以依法剔除不真实、不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上的数据进入财务会计报告。

  (3)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

  在现代会计中,财务会计报告是以一定的指标体系,全面、系统、概括地反映单位经济活动情况及其成果的,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利润的形成与分配,以及资金的取得与运用等多种会计信息的,它的使用范围是广泛的,可以分为若干种不同情况,因此,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向不同的对象提供,一般为:满足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向内部提供;适应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需要,对社会公众或特定的投资者提供;适应筹措资金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接受监督和交纳税收,向财政税收部门提供;根据国家管理经济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向国家经济管理、监督部门提供。

  关于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的期限,各个单位和各个使用者的要求也并非一致,有的在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比如,上市公司不仅要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还要在年中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有的是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作出原则的或具体的规定,比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明确,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这也就是对内提供的自行决定。

  (4)财务会计报告的可比性、连续性

  随着会计的作用日益重要,会计信息的需要范围也日益扩大,财务会计报告已不限于只在内部使用,尤其是公司形式的出现,公司股东需要通过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作出投资决策,公司的债权人由于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也同样关心公司的财务状况。而国家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部门,对单位的会计信息则是加大了关心的程度,有的被作为决策或监管的依据。因此,要求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信息具有可比性、连续性,做到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以便于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作出如实的评价和判断,分析出单位资金运动的发展趋势。所以,《会计法》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这项规定表明,必须坚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连续性,但又不是不可变动其处理方法的,若有变更的,必须说清楚,以避免引起分析、判断方面的错觉。[page]

  (5)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

  财务会计报告是单位依法形成的书面文件,它总括地向有关方面提供单位的会计信息。根据现实经济中财务会计报告不实,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需要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都要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尤其是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这些规定从法律上强化了有关人员的责任,更明确了必须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的责任主体。

  (6)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特别要求

  主要有两项,一是单位应将有关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出说明,这是按照充分披露的原则,应当报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一些信息,以便于报告的使用者能够据此作出正确的判断,也防止一些以隐瞒有关事项造成误导;二是依法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一并提供审计报告,这是依法监督审查财务会计报告的一种方式,也有利于提高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

  5.关于会计核算的一些通用规则

  在《会计法》中作出规定的有:

  会计年度仍然采用公历制。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这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来表述,包含了港元、澳门元在记帐中的使用。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或者一种外国文字。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对此必须严格遵守,它在会计管理中实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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